国家治理:中国政府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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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经济建设型政府的实践及其成就

自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我国政府把工作中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政府承担起经济建设的各项任务,开始了经济建设型政府的实践,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工作中心转移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决定,果断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从1979年起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在对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重新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上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最重要的决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在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总方针的同时,对经济发展问题作出了重大决策。第一,对严重失调的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会议指出,由于林彪、“四人帮”的长期破坏,国民经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重大的比例失调状况没有完全改变过来,生产、建设、流通、分配中的一些混乱现象没有完全消除,城乡人民生活中多年积累下来的一系列问题必须妥善解决。我们必须在这几年中认真地逐步地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做到综合平衡,以便为迅速发展奠定稳固的基础。基本建设必须量力而行,循序推进,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不可一拥而上,造成窝工和浪费。全会讨论和原则同意1979年、1980年两年的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第二,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会议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干部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应该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实行分级分工分人负责,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会议公文,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实行考核、奖惩、升降等制度。第三,尽快把农业搞上去。会议深入讨论了农业问题,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第四,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全会指出,城乡人民的生活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必须坚决反对对人民生活中的迫切问题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同时,我国经济目前还很落后,生活改善的步子一时不可能很大,必须把有关的情况经常告诉人民,并在人民和青年中继续加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思想教育,各级领导同志必须以身作则。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基础上,1979年4月5日至28日,中共中央又召开了工作会议,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即以调整为中心,边调整边前进,在调整中改革,在调整中整顿,在调整中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和1979年中央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我国新时期的经济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把我国政府推上了经济建设型政府的轨道。政府开始全面履行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的各项任务,开始认真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把它逐步纳入持久的按比例的高速度发展的轨道。

经过1979年和1980年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得到了发展,一些重要的失调的比例关系开始逐步协调,不合理的经济管理体制初步得到改革,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现象很难在短期内完全纠正,为此,1980年12月,召开了全国省长会议和中央工作会议。会议决定,从1981年起,对国民经济进行进一步的调整,总的要求和主要任务是稳定经济,调整结构,挖掘潜力,提高效益。继续调整国民经济的工作,扭转了重大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的情况,市场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经济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改进,人民生活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取得了很好的成绩。[115]

(一)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效益发展

1.调整工农业比例关系,尽快把农业搞上去

针对工农业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农业远远不能适应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状况,政府大力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加快农业发展的政策,促进了农业的迅速发展。

(1)改革农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

稳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保护和尊重社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因地制宜地实行有利于发展生产、巩固集体经济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度,把劳动者的责、权、利结合起来,极大地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允许正当的集市贸易。

(2)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在保证粮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农业作物内部的比例关系,因地制宜地搞好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生产,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改变长期以来比较单一经营粮食种植业的状况。

(3)加大国家支持力度

政府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和信贷,适当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减免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的农业税收和社队企业税收,加强对农业的物质和技术支持,发展农业税收和社队企业税收,加强对农业的物质和技术支持,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事业,继续促进农业的机械化,加快商品粮基地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建设。

2.调整工业内部比例关系,使工业内部协调发展

针对工业发展中重工业发展过多过快,而轻工业发展相对太少太慢的情况,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调整政策。

(1)提高了对轻工业的投资比重,改善轻工业生产和流通条件

为加快轻工业发展,改善轻工业生产和流通条件,决定对轻工业实行六个优先原则:即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挖潜革新改造,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引进新技术,以及交通运输。同时,计划、物资、财政、银行等部门也要对轻工业给予优先照顾,以加快轻工业的发展,增加市场上急需的轻工业产品和其他消费品的生产。

(2)调整重工业,扭转服务方向

在重工业方面,对长线产品的生产进行了控制,改变重工业的服务方向,增产了一批适销对路的产品,关停并转了一批消耗高、质量差、货不对路、长期亏损的企业,同时还采取“重转轻”“军转民”“长转短”等形式,调整产品结构,使重工业在调整中继续前进。

(3)调整燃料动力、运输、原材料工业与其他工业比例关系

燃料动力、运输、原材料工业是社会先行产业,但是,多年来我国的燃料动力、运输、原材料工业大大滞后于其他工业的发展,成为制约其他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此,政府确定了加强煤、电、油、运输和建材的生产建设,努力改变燃料动力、运输、原材料工业落后的状况,以保证其他工业的发展。一方面尽快把煤、油、电的生产建设搞上去;另一方面采取最严格、最有效的措施节约能源,杜绝浪费。在交通运输方面,加快主要铁路干线的技改和沿海港口建设。加快建筑材料工业的发展,特别要把新型建材搞上去。

3.压缩基本建设规模,使其与钢材、水泥、木材、设备和资金的供应相适应

针对多年来形成的基本建设规模过大这一难题,政府采取措施进行调整。着重调整基本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向,整顿基本建设管理和企业管理,改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对现有工程逐个审查排队,凡条件具备的特别是国家急需项目要坚决保上去,条件不具备的项目要坚决停建或缓建,即使条件具备而国家不需要的也要停建。同时,调整投资比例,压缩基建规模,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另外,还清理了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停建、缓建一部分大中型基建项目。

4.调整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提高国民收入中的消费基金比重

针对国民经济中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的状况,政府下决心进行了调整,提出要降低积累率,相应提高国民收入中消费基金比重,保证城乡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有所提高。在农村,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减免部分地区和社队的农业税和统购派购任务。在城市,发展手工业、商业、服务业、餐饮业、旅游业、城市公共事业等,增加就业,增加职工工资,发放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增加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非生产性投资比重,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水平。

经过上述调整工作,国民经济得到了调整,扭转了重大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的情况,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人民生活得到相应的改善。从农轻重的比例关系来看,1978年为27.8:31.1:41.1,采取措施后,农业和轻工业以及煤、电、油、运输、建材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1986年农轻重的比例关系改变为35.2:30.2:34.6,这种比例关系基本上适合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原材料供应短缺现象开始缓解。从社会总产值增长速度来看,1979—1986年,社会总产值每年平均递增10.1%,其中最高年增长16.5%,最低年增长4.6%,分别偏离平均速度+6.4和-5.5,而1952—1978年社会总产值每年平均递增7.9%,其中最高年增长32.7%,最低年下降33.5%,分别偏离平均速度+24.8和-41.4,这说明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稳定程度大大提高。从社会总产出占社会总投入的比重来看,1978年为34.4%,1986年为36.5%,提高了2.1%,这说明我国经济整体效益获得了大大提高。从国家经济实力来看,国民生产总值由3480亿元增加到938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02%;国民收入由3010亿元增加到779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94.9%;国家财政收入由1121亿元增加到2220亿元,增长98%,部门、地方、企业拥有的预算外资金由347亿元增加到1670亿元,增长381%,1986年我国总财力为3890亿元,改革8年使国家财力增加了一倍半。从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来看,积累率从1978年的36.5%下降为1982年的28.8%,1986年的积累率虽然回升到30%以上,但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在1978年时不过210亿元,到1986年时达2237亿元,积累率回升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从储蓄转化而来的,这和过去的高积累不大一样。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来看,1986年与1978年相比,农村人均收入从134元增加到424元,8年共增加了290元,比1949—1978年29年的增加额还多出200元,扣除物价因素,增长了160%,农村贫困户减少,温饱、宽裕和小康户增加。城市人均收入从1978年的316元增加到1986年的828元,扣除物价因素,增长了80%。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由1978年的210亿元提高到2237亿元。城乡消费水平差距,由1978年1:2.9下降为1986年1:2.3,城乡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城乡人民消费质量提高,消费结构改善。

(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

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虽然对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初步改变我国经济的落后局面曾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建设的发展,这种经济管理体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阻碍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限制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必须对旧的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改变不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原来的僵化的经济管理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管理体制,以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是采取逐渐过渡的方式,由初期的计划性与市场性相结合,到后期的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4年以前,主要是针对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本身的缺陷,在计划经济为主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有效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口号。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行我国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自此,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

针对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制度严重束缚农民积极性、阻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政府对农村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肯定了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的管理方式后,各地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包产到组的形式,几个月内,全国约有1/3的社队实行了这种形式。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后,包产到户形式得到迅速发展。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主要讨论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通过了《全国农村工作纪要》,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生产责任制性质,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迅速发展起来,到1982年6月,全国农村已有67%的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1982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书记会议,制定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越来越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这极大地推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到1983年底,全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户已占总数的90%以上。1984年,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承包期一般都延长到15年以上。1985年发布了中共中央1号文件,重申“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至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基本制度,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状况,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2.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

针对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政企职责不分、经济管理权过于集中、企业缺乏自主权和活力的状况,政府开始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改革。1978年10月,开始企业改革试点工作,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了加强对扩权试点工作的指导,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五个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选择企业试点。这些试验性的改革,使企业经济利益与经营成果初步挂钩。在上述实践的基础上,1984年5月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理、机构设置、劳动人事、工资奖金和联合经营10个方面,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使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对国有企业,必须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适当分开,企业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决定》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了许多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的改革措施。1986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要求各方面认真落实搞活企业的有关政策,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加快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改进企业的工作、奖金分配制度,继续缩减对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等。通过上述改革,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了企业的活力。

3.流通体制改革

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流通体制是一种按行政区划、行政层次统一收购与供应的单一的流通体制,这种体制的商品流通渠道少,流通环节多,流通网络不健全,不能适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改革,疏通流通渠道,做到货畅其流。政府决定,必须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适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本着促进生产、服务人民的精神,把原有的按行政区划、行政层次统一收购和供应商品的流通体制,改变为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形成城乡畅通、地区交流、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流通网络,发展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农副产品要有计划地减少统购派购产品的品种和数量,扩大自由购销的范围。适应农村商品交换发展的新形势,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必须改革,最根本的是要变“官办”为“民办”,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商业批发和物资供应体制,也要积极探索改革途径。实践证明,通过贸易中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换,有利于产销直接见面,有利于打破地区、行业之间的界限,减少流通环节,是疏通流通渠道、加速商品流转的好形式。积极发展个体、集体商业,促使流通领域呈现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缩小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范围,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通过上述改革措施,消除了流通壁垒和堵塞,开辟了多种流通渠道,减少了流通环节,做到了货畅其流,促进了商品流通的发展,1986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4950亿元,比1978年的1558.6亿元增加2.2倍,平均每年递增15.5%。

4.计划管理体制改革

针对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端,我国开始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变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按照企业、产品和任务的不同,分别采取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管理办法,同时,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比重,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把计划工作的重点逐步转到主要运用经济政策和价格、税收、信贷、利率、汇率、工资等经济杠杆,对宏观经济进行全面管理与调节的轨道上来,利用经济杠杆引导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经济活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保证国家计划任务的实现。改革投资体制,下放投资审批权,使投资主体由一元(国家)转为多元(国家、地方、企业)。加强经济预测工作,健全和完善计划体系。通过上述改革,初步改变了国家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弊端,在保证国家计划意图的同时,增强了市场调节的作用。

5.财政体制改革

针对传统财政体制实行统收统支,造成政企不分、条块分割、资金使用不讲效益等弊端,我国开始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将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统收统支”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这是一种“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理财的积极性,有利于各地根据各自财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本地区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1985年国务院又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区(城区)、乡财政管理体制,在充分调动基层政权生财、聚财、用财积极性的基础上,促进城区和乡村经济的发展。对国营企业实行以税代利的制度,经过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较好地处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上述改革,强化了财政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调动了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增产增收和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增收。

6.价格体系改革

在我国旧的价格体系下,许多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直接影响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正确评价,影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进行价格体系的改革,已经成了进一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理顺各种经济关系,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关键。关于价格体系的改革,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企业消化能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决定采取稳步前进、放调结合的原则,农产品放开价格多于调整价格,工业品调整价格多于放开价格,垄断性商品和收费只调不放,小宗商品和收费只放不调。在改革中,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价格“有升有降”的原则,努力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经过改革,逐步建立起对极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由国家定价,其他大量商品和劳务分别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的制度,较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通过上述改革,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国家定价方式,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逐步建立起合理的价格体系。

7.工资制度改革

针对我国工资分配中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积弊,开始逐步改革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使职工收入同社会经济效益、企业经营好坏和个人的劳动贡献密切联系起来。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使职工工资同本人所肩负的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在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过充分准备,逐步推行职工工资总额随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浮动的办法,把职工和经营者的工资、奖金同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高低、本人贡献大小很好地挂起钩来,既保证工资增长同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保持必要的比例,又有利于国家对消费基金的合理控制。经过改革,初步建立起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

8.人事劳动制度改革

针对传统劳动制度“统包统配”造成了“铁饭碗”现象,我国开始逐步改革劳动人事制度。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暂行规定: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实行合同制;企业招收工人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对职工实行待业保险;企业可以辞退违纪职工。在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并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离退休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上述改革,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择优录用、选贤任能,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灵活调节劳动力,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合理使用。

二、以机构精简为主线的政府机构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府把工作中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上来,广大干部群众以极大的热情要求把国民经济搞上去,要求恢复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撤并的机构,或者增设新机构。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机构开始膨胀。从1979年到1981年,国务院工作部门从52个增加到100个,其中部委52个,直属机构43个,办公机构5个,人员编制达到51000人。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也随之增加,省一级党政工作机构一般设置60~70个,市一级设置40~50个,县一级设置30~40个。从而引发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弊端。经过深思熟虑,我国决定采取果断措施对政府机构进行改革。1982年3月8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5月4日通过了《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这次机构改革的内容主要是撤并机构、裁减人员,以解决干部副职过多和干部老化的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改革国务院领导体制。减少了国务院副总理人数,设置了国务委员职位,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副总理由13人减为2人。国务委员相当于副总理级,他们受总理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和重要的专项任务。国务院常务会议是国务院的日常领导机构,在总理主持下,负责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第二,精简机构。将国务院工作机构由100个撤并为60个。其中:部委由52个调整为42个,直属机构由43个撤并为15个,办公机构由5个裁并为3个,并新增国家体改委,共计61个部门。第三,精简领导班子。各部委设正副职3~5人(计委、经委、外交部除外),司局只设正副职1~3人。规定部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副部长和司局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第四,精简人员编制。将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机关人员由51000多人核减为38300人,减少12000余人,精减25%。

通过上述政府机构改革,精简了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提高了办事效率。但由于未能与转变政府职能相联系,而只是将改革重点放在机构与人员编制上,在控编、消臃方面采取措施,未能摆脱“精简—膨胀”的循环,随着时间的推移,机构和人员再次膨胀。

三、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

针对原有体制下集中过多、统得过死、限制地方积极性的弊端,我国开始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是中央向地方放权让利。具体内容包括:[116][117]

第一,改革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扩大地方自主权。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总原则: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同时,新宪法和新修改的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职权范围。改革我国过去的一级立法体制,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两级立法体制,从而扩大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

第二,改革财税体制,进一步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在财政上,为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分担中央财政困难,1980年,将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统收统支”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型”财政体制。1985年,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收支范围和包干基数,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三,下放投资决策权。中央政府下放了物资调配权、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利用外资权,并且将部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

第四,赋予中心城市更大的经济管理权限。强化中心城市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作用,赋予计划单列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同时“撤地设市”“撤县为市”,突出中心城市地位,强化城市组织和领导经济活动的功能。

第五,建立和发展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开放沿海城市和经济区域,赋予这些地方一定的经济特权,使之在引进外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建立外向型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方面发挥“窗口”作用。

通过改革,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但是,放权让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突出表现为中央权威流失、宏观调控能力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