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幼儿园里被狗咬,如何请求赔偿?
案情
江南某小镇幼儿园,四周为居民住宅区,有不少居民养狗作为宠物。一天下午,大班孩子在幼儿园操场上做游戏时,一条白狗从围墙的铁栏杆间钻了进来,窜至大班孩子活动的场边。孩子们见狗跑来,十分惧怕,向操场四周跑散,年轻的老师也急忙躲避。结果,白狗追上一男孩小春,并在其左腿上咬了一口,伤口流出了少量血。旋即,幼儿园的教职工一起出来,将狗打了出去,并把小春送往镇卫生院治疗。经查该白狗注射过狂犬疫苗,狗的主人为超市老板王六一。治愈后,小春父母就孩子受到的伤害,提出了赔偿的请求。
分析
这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白狗咬人发生在幼儿园上课时,故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咬伤小春的白狗是王六一所养,即王六一为动物饲养人,这是附近居民及居委会均可作证的事实,王六一也承认该狗为他所养,所以,王六一应负赔偿责任。在整个咬人的过程中,受害人小春是在幼儿园老师的带领下,进行正常的室外活动,无任何过错,因此,可以排除王六一的免责理由。
由于本案发生在幼儿园的教学活动中,幼儿园也有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那么幼儿园在本案中,有无过错呢?根据国家教委《幼儿园管理条例》第7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该条例第19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本案中,白狗在幼儿园围墙的铁栏杆间钻进来,说明幼儿园的围墙是存在缺陷的,不能保证幼儿在幼儿园中安全活动,幼儿园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我国《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我国《教师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法律条款,要求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保护、照顾好幼儿,防止伤害幼儿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确保孩子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白狗窜向孩子时,教师自己也在躲避,根本没有设法打退白狗的追咬,没有尽到保护孩子的职责,这是幼儿园的又一过错。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
(1)目前,居民养宠物狗的现象较多,幼儿园在围墙及其他设置上,应予以相应的设施,防止狗窜入围墙内伤害无辜的幼儿。
(2)教师应学习一些应急技能、方法,对一些突发事件不应慌张,尽可能首先保护孩子。
(3)幼儿园应与附近居民委员会、街道等组织联系,倡导给幼儿一个安全的环境,不要让散养的狗之类的宠物进入幼儿园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