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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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幼儿逗留幼儿园,身体受伤谁负责?

案情

小星是小月同一所幼儿园大(1)班的孩子,他们父母都是上班族,工作较忙,小孩子来去幼儿园的任务均由退休在家的爷爷完成。2002年9月11日,星期三,幼儿园按时拉开大门,让孩子的家人进园接走自己家的小孩。小星和小月均由其爷爷领出班级,但由于时间尚早,两个小孩子均不想回家,要留在幼儿园内玩大型玩具。由于幼儿园没有明文规定,家长带领走出教室后,是否可以留在园内玩耍,所以许多孩子常常在家长的伴同下,逗留幼儿园内,玩耍大型玩具。这天,小星和小月在各自爷爷的陪同下,玩滑滑梯。一开始很规矩,相安无事。后来玩得有点兴奋了,比谁滑得快。小月一次滑下后,发现鞋带松了,就坐在滑梯的下端系鞋带;小星一心想着滑得快,也不看下面坐着的人就滑下了,结果小星的脚撞击了小月的小腿,造成小月胫骨骨折,由此引发了纠纷。那么小月的损伤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分析

本案是两个幼儿在相互玩耍中,造成身体伤害的纠纷。伤害发生在幼儿园中,而此时已放学,幼儿已脱离教师的管理,在家人的看管下发生的,使纠纷更为复杂。

首先分析一下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幼儿园老师在规定的放学时间之后,将孩子交给了其爷爷,应该认为此时教师对幼儿的管理、照顾的责任已经完成,其责任已转移到了其爷爷的身上。爷爷带了孩子在未经幼儿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滞留在幼儿园内玩耍,而小孩的伤害并非是大型玩具(滑滑梯)的不合格所致,关键是爷爷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所致,因此园方是没有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所以幼儿园是不负责的。

另一方面,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生效。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参照该办法处理。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本案显然符合该条款,故幼儿园不负责任。

其次,分析致害人小星是否该负责?小星在玩耍滑梯时,将小月的胫骨撞断,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小月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小星是个大班的幼儿,不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由小星自己来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小星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不是其爷爷,所以小星的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分析受害方是否要负一定的责任?小月的爷爷是受小月的父母之托去接小月的,在接到小月之后,爷爷应该看管、照顾好小月。在小月玩滑梯时,其爷爷也在旁边,当两个幼儿在拼命跑上去滑下来快滑时,就隐藏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其爷爷没有及时制止。小月坐在滑梯下端系鞋带,这个行为违反了游戏的基本规则,而其爷爷也没有及时拉走小月。所以,其爷爷没有尽到看管、照顾的责任。因此受害方也有一定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最后在幼儿园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小星父母负主要赔偿责任;小月父母负小部分责任;幼儿园出于人道和对幼儿的爱护,主动给予一定的补偿。

建议

(1)幼儿家人接到幼儿后,逗留在幼儿园内玩耍,是常见的现象,幼儿园应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或提醒家长注意某些事项。

(2)家人陪同幼儿在幼儿园玩耍,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教师要教育幼儿遵守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