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园内幼童被拐,园方承担责任
案情
王小明是某私立幼儿园中班的孩子,今年4岁。其父母在本地开一小店为生,业务很忙,没有时间照顾小孩,一直由小明的外婆接送到幼儿园。去年2月的一天,家人与往常一样将小明送至幼儿园。下午一时左右,一个自称是王小明叔叔的男子匆匆来幼儿园接小明,并对小明的老师说小明的父亲在外出了车祸,在医院快不行了,来接小明去见其父最后一面。情急之下,年轻班老师也来不及核实情况,就将午睡中的小明叫醒,匆忙地帮其穿好衣服遂交给该男子接走。当日下午3点多钟,小明的外婆到幼儿园接小明回家,被告知小明已在中午被人接走,并将当时的详细情况说了一遍。外婆感到情况不妙,小孩一定是被人骗走了,因为小明的父亲今天根本没有外出,始终在店里做生意,外婆出来时还看到小明的父亲好好的,怎么会可能出车祸呢?小明父母亲得知情况后,放下生意立即赶至幼儿园。与此同时园方感觉问题严重,马上向“110”报警。
小明的父母迅速通知了所有的亲戚朋友一起帮助寻找孩子,并在车站码头张贴寻人启事。两天后,小明由公安人员送回到家。据查,当天小明被一男子带上去外地的客车,行至途中顿生害怕,该男子借口下车,就再也不见了,司机只好把小明带回本地,正好在车站内看到了寻找小明的启事,于是将小明送至公安局。拐走小明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未抓获。后小明父母多次与园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园方承担经济损失4881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
分析
这是一件幼儿被拐骗案,而且是在幼儿园的作息时间内、在教师的手上被骗子拐走的,所以幼儿园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孩子回来了,没有造成多大的实际损害,但给家长带来的精神负担还是非常大的。幼儿园作出赔偿是应该的。本案的骗子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案处理,这里不再详述。
幼儿园对幼儿有保护、照顾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26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严格遵守幼儿的接送制度,不管何种情况都不能把孩子交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即使是出现了突发事件也是如此。本案中,一位自称是小明叔叔的人,编了一个十分低级的谎言,教师就把孩子交给了他,也没有问一问小明是否认识他,或者打个电话问一下家长,是否托人来接小孩。本来完全可以避免事件的发生,由于幼儿园的过失而发生了,幼儿园没有尽到保护的法定职责,其责任不可推卸。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园方未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小明父母提出的经济损失有证据证实的,园方应予赔偿。据此判决园方赔偿小明父母实际经济损失631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建议
(1)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守幼儿的接送制度,一定程度上这比幼儿园的教育工作更为重要,它牵涉到幼儿的生命和安全,来不得半点疏忽。
(2)年轻的教师刚从师范院校毕业,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思想较为单纯,容易上骗子的圈套,幼儿园应该给她们补上这节课,提高保护幼儿的意识,加强防范意识。
(3)有些幼儿园的经验值得借鉴,他们给每位幼儿一张家人接送证,届时凭证接孩子,认证不认人,不管多熟悉的人,没有证就不给孩子。完全从保护幼儿的角度出发,家长也能理解与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