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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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放学后摔伤,幼儿园免责

《幼儿园与幼儿》

案情

2014年9月的一个下午,江苏某幼儿园已过了放学时间,绝大多数孩子已经跟随家长回家了。只剩下张明和其他两个大班的孩子留在传达室里,由王老师和陈老师看护着。五时左右,张明从窗子里看到父亲远远地在走来了,他急切跑出传达室,要在幼儿园的大门口等父亲。王老师为了防止他冲出大门,就搀护着他一起站在大门口。张父在距离大门还有三米左右,就对儿子拍拍手,说过来吧。王老师松开了手,张明就冲向其父。不料刚跑两步,脚一绊摔了一跤,跌倒在其父亲的跟前。张明倒在地上,左胳膊不能动弹。王老师当即和张父一起将张明送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医院告知张明家长,张明的骨折愈合部位畸形,应当在12周岁后做矫形手术。张父感到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就与幼儿园协商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幼儿园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明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张明的矫形治疗费等。

分析

这是一桩幼儿伤害纠纷案。伤害事故发生在幼儿交接过程中,幼儿园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交接手续有没有完成。

法院审理时,在查清认定了上述事实后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在一定范围内负有管理、监督和保护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责任,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内,而不能任意延伸、扩大学校的责任范围。

本案中,幼儿园教师尽心尽职,过了放学时间派遣了两位教师专门看管三个孩子,王老师还拉着张明的手等在大门口。是张父说了声过来吧,老师才松手的,可以认为这时对幼儿的交接已经完成,意味着幼儿园对幼儿的保护、照顾之责已经终结。对于小孩跑了两步后摔倒,这是老师无法预见的,家长也是无法预见的,所以无过错。事情发生后,老师积极配合家长救治,尽了本分职责之外的义务,体现了教师对幼儿的关爱。纵观整个事件,幼儿园和老师并无过错。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关于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的,有过错时才适用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该幼儿园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明所需治疗费用万余元由家长自己承担。

另外,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后果。该“办法”与民法通则及最高院的“意见”是不相悖的。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建议

(1)幼儿园严格看管幼儿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可以避免不良事故的发生,保护好幼儿;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伤害事故,幼儿园只要按照制度办事,就可以免责。

(2)幼儿园和家长应多多教育孩子,不要在马路上奔跑,走路时要看清路面是否平整、是不是有障碍物等,防止跌摔而致伤。

(3)家长应给幼儿园一个宽松的环境,多一份理解与支持,为哺育祖国的下一代共同努力,让祖国的花朵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