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幼儿午休晕倒,延误送医责任大
案情
2015年6月的一天中午,天气相对闷热,四川省泸州市某幼儿园的王老师安排小朋友们在保育室午睡,小王老师照例检查每个小朋友的入睡情况。由于天气较热,小朋友们一直吵闹未安静睡觉,小王老师一边安慰小朋友一边检查,这时有位小朋友强强突然晕倒了,小王老师立即将强强送到园医处治疗。经过常规处理后,强强清醒过来病情有所好转,但说感到全身没有力气,园医处张老师说没事,这是由于天气热了中暑,吃点药喝点水休息下就好了。小王老师看到强强无精打采的样子,建议园方还是送往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但园长听从了张老师的意见决定观察一下再说。就在老师们争执一段时间后,强强突然又晕倒了,这时园长才慌了,老师们赶紧将强强送往就近的医院,但送往医院后经医生检查强强已经休克死亡。
事后,强强家长带领家属十多人围堵幼儿园门口,要求园方赔偿200万元,否则就堵门口不走。后警方和当地政府介入,并在法院调解下,园方赔偿了50万元才得以解决。在本案中,园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家长们的维权方式该怎么办?
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园方延误治疗是否应担责;二是幼儿损害赔偿是否有法定标准;三是发生纠纷该采取何种维权方式。
本案中,园方的主要责任在于未及时将晕倒的强强送往正规医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间,而延误治疗时间恰恰是造成强强死亡的直接原因。由于园方的延误行为造成强强的死亡结果,而延误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又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可以认定园方的不作为行为(即应该及时送医而未送)已经构成了侵权,园方应该承担因侵权造成强强死亡的损失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第15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的规定,学校在学生受伤时履行及时救助是法定义务,且由于幼儿身体条件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幼儿园对幼儿的保育、救助义务更高于其他类型的学校。因此在本案中,幼儿园延误治疗的行为实际上违法了法定义务,也是造成幼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强强家长提出的200万元赔偿要求,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应该提供相应计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造成人身损害、死亡的损失赔偿项目、费用确立了法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具体到本案中主要涉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按照2015年四川省的统计数据计算应为50多万元左右,本案中法院调解最后赔偿50万元是符合法定计算标准的。因此,对于不符合法定计算项目和标准的费用,园方可以拒绝赔偿。
对于强强家长带领家属围堵幼儿园讨赔偿的行为,从情理上可以理解家属的心情,但维权应采取合法的方式,采取过激行为容易产生新的矛盾纠纷以及触犯治安、刑事法律规定,我们不主张家长采取这种方式。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6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幼儿园遇到这种情形,首先是要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次应当采取主动与家属协商、调解的方式,最后如协商不成应告知家长起诉至人民法院解决。
建议
(1)幼儿园及教师应强化责任意识,遇幼儿受伤应履行及时救助的法定义务。
(2)幼儿园教师遇到幼儿突发受伤、不舒服等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凭经验推测,应有专业人员及时处理,如无专业人员处理应及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救治。
(3)面对家长过激的维权方式,应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