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幼儿打架受伤,园方管理不力担责
案情
丁丁和明明是山东省济南市某幼儿园的两名小朋友。2013年4月份的一天,幼儿园张老师组织小朋友们玩游戏,由于这个游戏之前已经玩过很多次,小朋友们都玩得很开心很有秩序,于是张老师觉得没什么问题,就开始拿出手机来玩。就在这时候,丁丁和明明在玩耍过程中为争抢一个玩具互相扭打起来,丁丁在扭打过程中用力推了明明一把,明明没站稳被推倒在地正好左眼角撞在了幼儿园滑梯的边角上,明明当场就大哭起来,张老师听到哭声这才反应过来立即赶来阻止双方再打架,发现明明受伤后园方立即送往医治。后经医院诊断为视网膜破损,明明的家长花去医疗费45000元,明明出院后左眼视力下降需要佩戴眼镜才能看清。
明明家长为此将丁丁家长和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损失,而明明家长认为丁丁只是一个不懂事的幼儿,造成明明受伤主要是幼儿园管理不力,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本案幼儿园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与监护责任的区别;二是发生幼儿打架致受伤幼儿园承担责任问题。
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发生打闹造成伤害是常见的幼儿受损情形,而如何认定幼儿园的责任是社会上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不少家长持的一个观点就是只要是发生在幼儿园的伤害事故,如果确有幼儿园看管不力的问题,责任就应该由幼儿园来全部承担,幼儿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经脱离了监护人的看管不应承担责任。这个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即把幼儿园的看管责任等同于父母的监护责任,而只要幼儿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范围,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幼儿园。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民法通则》第16条里已经明确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见,虽然幼儿园相对于其他教育机构有更高的管理义务,但不能扩大到等同于监护责任的范围,这既超出了幼儿园的能力范围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不能等同于监护责任。
关于幼儿园如何承担责任涉及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过错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丁丁的行为导致了明明的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丁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丁丁的行为和幼儿园的管理不力都是造成明明受损的原因,应根据过错原则即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划分双方的责任,丁丁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了明明眼睛受伤的损害后果,丁丁的监护人应该对明明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张老师上课期间玩手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幼儿园应对明明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建议
(1)幼儿园的管理责任要符合法定范围,正确区分监护责任和管理责任。
(2)幼儿园发生幼儿之间伤害事故,要分清造成事故的原因,判断幼儿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幼儿园有无过错,即幼儿园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3)幼儿园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避免出现过错、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