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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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教具破损伤人,忽略检查应担责

案情

2013年5月,贵州省贵阳市一幼儿园张老师在组织小朋友上科学课时,发放给每个小朋友一个数学模型教具,教小朋友们识别几何形状,小朋友们兴高采烈地拿着各自的塑料教具玩起来,其中王小米同学拿到了一个长方形的塑料模型,该方形塑料教具由于使用多次边角已经出现破损,张老师发放教具过多未发现这个问题。在张老师教学过程中,小朋友们拿着教具互相打闹嬉戏,王小米在玩耍的过程中用力过猛被教具硬质破损边角划破手指,张老师发现后急忙为王小米贴上了止血贴,认为只是小小皮外伤,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也没向幼儿园园长报告。

事后,王小米手指由于没及时消毒处理回家后伤势扩大,王小米家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赔偿损失,而幼儿园认为这是当班教师张老师的责任,应由张老师承担赔偿,本案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幼儿园提供教具等设施造成幼儿受损责任承担的问题。

首先,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幼儿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小米受伤是在上课期间造成,张老师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代表的是幼儿园,因此对外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幼儿园在对王小米受伤的事件中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作为教具的提供者未尽到安全检查和管理的义务,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9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工作规程》16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的规定,幼儿园有义务提供安全的教具并建立检查防护制度,但是由于幼儿园的疏于检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具仍然在使用;二是幼儿园在幼儿受伤后未及时救助,造成伤势的进一步扩大,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情形”。综上两点可以认定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王小米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幼儿园无权要求张老师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张老师是在工作期间履行职务行为,最终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幼儿园承担。由于张老师存侥幸心理认为王小米被划破手指只是小伤,未进一步处理和上报幼儿园园长,以及其在教学前未预见到教具硬质边角破损易伤人,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等行为,可认定张老师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本案引起王小米受伤的原因还在于教具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幼儿园事先未尽到检查义务。幼儿园的管理职责不仅包含对学生的管理,也包含对幼儿园设施、教学玩具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因此本案引起王小米的受伤是多方原因造成的。张老师虽然存在过失,但不属于重大过失。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的规定,只有在张老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幼儿园才能向张老师行使追偿权。在本案中,张老师的责任应体现在违反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

建议

(1)幼儿园及教师应熟悉幼儿园的教具、玩具设备等,加强防护和检查工作。

(2)幼儿园应当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学生伤害的信息报告及处理制度,树立“学生伤害无小事”的安全理念。

(3)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教师应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