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幼儿的肖像权不可侵犯
案情
上海某幼儿园在为中班幼儿过集体生日时,拍了一组照片,效果相当好。一家蛋糕店老板恰好有机会看到这些照片,选了两张准备作宣传广告之用。幼儿园感到这样的宣传对自己也是有利的,根本没有考虑到肖像权问题,故非常乐意地奉送了两张幼儿照片。宣传画贴出后,孩子的父母即向店老板提出异议,店老板认为是幼儿园同意使用的,故自己不存在侵权之嫌。父母又向幼儿园提出侵权之请求。幼儿园这才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最后通过调解,店老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把贴出的宣传画全部收回并销毁,作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幼儿园也作了赔礼道歉。
分析
肖像是自然人通过摄影、艺术造型等各种平面、立体方式将自己的形象进行再现。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的形象享有的专用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它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制作专有权
肖像权的制作,是借助一定的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形象表现出来并使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行为。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均享有制作专有权。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或他人的需要以任何合法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表现为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使用专有权
自然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使用专有权包括自我使用和转让使用两个方面。
(3)利益维护权
肖像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损失。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幼儿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幼儿园应切实维护其权益,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将幼儿的肖像给厂商或报纸媒体作广告宣传之用,也不得非法毁损、玷污、丑化幼儿的肖像。
本案中,蛋糕店老板以幼儿的照片作广告之用,纯粹出于营利之目的,其中又没有征得幼儿父母(监护人)的同意,构成侵权是毫无疑问的。通过三方协商,幼儿园作了赔礼道歉,蛋糕店老板作了一定的物质赔偿,家长作了一定的退让,才解决本案。事后,园长深有体会地说,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全体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避免同类事例的发生。
建议
(1)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常识。
(2)经营者应依法经营,避免侵权而带来诉讼,影响了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