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幼儿也有著作权吗?
案情
一位颇有美术天赋的幼儿名叫园园,他自小喜欢画画,并常有儿童画获奖或发表,从中班到大班已有十多张儿童画见诸国内的报刊。有一次,该幼儿的家长收到一封来自一家幼教刊物的批评信,希望他们不要把儿童画一稿多投。原来,园园有一张儿童画在两家刊物上几乎同时发表,而父母仅投了一家,另一稿是幼儿园老师翻拍成照片后寄去的,事先并未征得家长同意。家长认为,幼儿园没有通过家长(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将孩子的画稿投寄报刊,侵犯了幼儿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经过协商,幼儿园在一次家长会上公开作了赔礼道歉,杜绝同类事件的发生。家长也表示能理解幼儿园的良好愿望,不再追究赔偿责任。
分析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力。著作权是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人身权包括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幼儿不可能创作小说、剧本、论文等,但有不少幼儿能完成儿童画、书法、摄影作品,有些还能见诸报刊。不能因为幼儿尚未成年而剥夺其版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幼儿享有民事权利,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要其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要件,即形成著作权。幼儿在实际行使其权利时,由于法律规定幼儿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权利。幼儿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监护人,通常是幼儿的父母。所以幼儿园在使用幼儿的作品时应征得幼儿监护人(父母)的同意,否则不得任意作展览或向报刊投稿。
本案中,幼儿园为了幼儿着想,出于好意,希望自己幼儿园的孩子能多发表一些儿童画等作品,同时也能为自己的幼儿园作良好的宣传,故而将孩子的作品寄给报刊。但是,幼儿园在没有征得(监护人)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幼儿的作品投稿,却是侵犯了幼儿的著作权(发表权)。本案最终通过协商解决,是较合适的途径。
建议
(1)幼儿园教师应多学习一些与幼儿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教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幼儿园应多与家长沟通,及时传递相关信息,消除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