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21章 老师,你应依法更改幼儿的姓名

案情

王甜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孩子,她母亲陆某是独生女,不幸在三年前的车祸中身亡。王甜就由其父亲抚养,外公、外婆也常来看望、照顾。去年,她父亲出国工作半年,由于王甜的祖父母均已去世,其他亲戚均在外地,故只得委托王甜的外公、外婆来照顾。半年后,她父亲回国,去幼儿园时,发现女儿的姓名被改为陆甜。即与幼儿园进行交涉,教师说这是半年前王甜的外公、外婆说孩子的名字改了,不要再用原来的姓名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调解,幼儿园认了错,外公、外婆也认了错,恢复了孩子原来的姓名。

分析

在法律上,姓名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的民事主体。从而姓名成为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在表现。其二,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力。此处的姓名包括户籍上,以及曾用名、艺名、笔名,但乳名原则上不属于姓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一规定明确了权力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和不妨碍权力人行使权力的义务。姓名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然人决定自己的姓名以其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在未成年期间,自然人的姓名实际上由其监护人行使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由自己行使。但一旦未成年人具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则其监护人即不能妨碍本人行使姓名决定权。

(2)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又称姓名改动权。指自然人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姓名使用权

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设立姓名的目的是为了表现其个人特征,并与社会其他成员相区别。

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决定或变更。《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幼儿的姓名应由其父母决定或变更。《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侵害姓名权,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

本案中,王甜的监护人是她的父亲,所以王甜的姓名的变更应由其父亲决定,其外公、外婆是无权变更的。幼儿园仅听了其外公、外婆的话,并没有征得其父亲(监护人)的意见,就把王甜改为陆甜,显然是不合法的,侵犯了幼儿的姓名变更权。幸好,孩子在户口本上的姓名还没有改,纠纷的解决就比较容易。幼儿园认了错,外公、外婆也认了错,恢复了孩子原来的姓名。

建议

(1)幼儿园老师,对于幼儿姓名的更改,应由其监护人决定,不能由其他家族人员决定。

(2)如果不是监护人直接来要求更改幼儿姓名的,应让其出示授权委托书,否则不能随便改变幼儿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