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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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幼儿的人格权不容侵犯

案情

江南某幼儿园近年来发生了两件不愉快的事情。第一件事,是一个幼儿从家里带了小铁丸放在口袋里,教师也没有发现。上课时该小朋友把铁丸放进嘴里,老师看到他在吃东西,就问他你吃什么,小孩子一吓,把铁丸吞了下去,急得教师和家长团团转,幸好两天后大便时拉了出来。第二件事,是一个幼儿从家里带了个电动玩具来,在班级里玩耍时,一根弹簧跳了出来,击中了旁边的一个小女孩的眼睛,引发了一场纠纷,幼儿园花去了不少精力。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园方决定不许小朋友带任何玩具、玩物到幼儿园里。为了落实这项工作,设立了两道关口,第一道是幼儿园大门口,幼儿进门报到时,发现手上带有玩具,即请家长带回。第二道是在教室里,有些小玩具装在口袋里不易发现,由班主任在上课前,对每个小朋友进行搜身,发现东西即扣下,到放学时再让小孩带回,此种做法合法吗?

分析

这是一起教师侵犯幼儿人格权的典型事例。幼儿园为了防止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竟然采用搜身的办法,显然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说明教师的法制意识太淡薄了,普法工作还要加强。

我国《宪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照上述条款,幼儿园的做法侵犯了幼儿的人格权。

人格是公民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是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平等地享有且为实现其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民事主体依据出生的事实,即可取得人格权,权利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为公民终身享有。

幼儿是未成年人,且为无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同样享有人格权,因为他们是中国的公民,受我国宪法的保护,前述宪法条款,明确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其中当然包含了幼儿。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人格保护也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幼儿园工作规程》第6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所以说,人格尊严不仅属于成年人,也属于未成年人,也属于幼儿园的孩子。

本案中,由于幼儿园对幼儿的搜身是在教室里进行的,家长未能及时察觉。一个月后,主管部门来园进行业务检查,发现了问题,在场领导及时责令幼儿园纠正了这种违法的行为。

建议

(1)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对教师的普法工作不可松懈。

(2)保护幼儿要依法进行;依法治教,不能停在口头上,要真正落实到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