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史權爲統治階級所篡及史家苦心保存事實真相
歷史材料的來源,本有官私兩方面。歷史材料極其繁雜。自理論上言之,當分爲記載、非記載兩種。屬於非記載的,又分爲:(一)人,謂人類遺體;(二)物,包括:(甲)實物,(乙)模型、圖畫;(三)法俗:凡有意制定而有强行性質者爲法,成於無意而爲衆所率循者爲俗。記載包括口碑,又分爲:(一)有意記録,以遺後人的;(二)非欲遺後,但自記以備查檢的;(三)並非從事記載,但後人讀之,可知當時情狀的。(一)指作史言;(二)如日記、帳簿等,即官府的檔案,亦可云屬於此類;(三)則史部以外的書籍悉屬焉。此所云者,僅(一)項中之大别而已。私家的材料,即所謂“十口相傳爲古”,乃由羣中之人遞相傳述的故事。此其起源,自較官家的記載,出於史官者爲早。但到後來,史料的中心,却漸移於史官所(一)記録、(二)編纂了。此其故有二:(一)只有國家,能經常設立史官,以從事於記録;而一切可充記録的材料,亦多集於政府,如衛宏《漢儀注》説:漢法,天下計書,先上大史,副上丞相。所以其材料較多而較完全。尋常人民:(甲)和國家大事,本無接觸;即有所知,亦屬甚少;(乙)常人對於不切己之事,多不關心,未必肯從事於記録;(丙)又或有此熱情而無此機會;如著作之暇日等。(丁)有所成就而不克流傳。如爲物力或禁令所限。私史的分量,就遠少於官書;其所涉及之方面亦遠少;從時間上論,亦覺其時斷時續了。此所謂私史,以其材料之來源,與官方不同者爲限。若編纂雖出私人,材料仍取諸官家,即不可謂之私史了。以此爲衡,則私史實少。此亦不可爲古人咎,實爲環境所限。凡事不能孤立看。以史材論,在某一時代,能有何種性質的材料出現?其分量有若干?能保存而傳諸後來的,又有若干?以著述論,某一時代,衆所視爲重要者,有何等問題?對於此等問題,能從事研究的有若干人?其所成就如何?能傳之後來者又有幾何?均爲環境所限。不論環境,徒對古人痛駡一番,或則盲目崇拜,皆非也。(二)史官所記,幾於全部關涉政治。只記政治上的事情,而不及社會,在今日衆共知爲史學上的缺點,但此乃積久使然,當初起時,其弊並不甚著。此由後世的社會太大了,包括疆域廣大、人民衆多、各地方情形不同等。政府並不能任意操縱,所謂統治,不過消極的用文法控制,使其不至絶塵而馳而已。此爲治中國史者最要而宜知之義,至少自漢以後即如此。毛澤東同志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産黨》中説:“如果説,秦以前的一個時代是諸侯割據稱雄的封建國家,那末,自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就建立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仍舊保留着封建割據的狀態。”這幾句話,對於向來所謂封建、一統之世同異之點,分析得極爲清楚。統治階級的利害,與被統治者恆相反。處於統治地位的,在諸侯割據之世,爲有世封及世官的貴族;在中央集權之世,則代之以官僚。君主固與官僚屬於同一階級,然行世襲之制,則入其中而不得去;與官吏之富貴既得,即可離職而以禍遺後人者不同。故君主雖借官僚以行剥削,又必控制其剥削,限於一定的程度,使不至激成人民之反抗。凡英明的君主,必知此義,一朝開創之初,政治必較清明者以此。然中國疆域太大,各地方的情形太複雜,以一中央政府而欲控制各地方及各事件,其勢實不可能,而每辦一事,官吏皆可藉以虐民,乾脆不辦,却無可藉手,所以集權的封建之世,中央政府即稱賢明,亦不過能消極的爲民除害至於某一程度,而能積極爲民興利之事却甚少。舊時的政治家有一句格言説:“治天下不如安天下,安天下不如與天下安。”治天下是興利;安天下是除害;與天下安,則并除害之事亦不辦了。因爲要除害,還是要有些作爲,官吏還可藉以虐民的。此種現象的原理,實根於階級對立而來,所以非至掌握政權的階級改變,不能改變。但特殊的事件,可以放棄;常務則不能不行,官吏又藉以虐民,則如之何?則其所以控制之者爲文法。文法之治,僅求表面上與法令的條文不背,而實際是否如此,則非所問。此即所謂官僚主義,爲論者所痛惡,不自今始,然仍有其相當的作用。如計簿,下級政府不能不呈報上級,地方政府不能不呈報中央,明知所報全係虚帳,然既須呈報,則其侵吞總有一個限制。又如殺人,在清代,地方政府已無此權,太平天國起義後,各省督撫,乃多援軍興之例以殺人,此實爲違法,然既須援軍興之例乃能殺人,則其殺人之權,亦究有一個限度皆是也。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號稱清明之世,所能維持者,則此最小限度而已。所以但記些政治上的事件,並不能知道社會上的情形。因爲政治上所辦的事情,實在太少了。且如曆法,向來總以爲人民不能自爲,非仰賴政府不可的,其實不然。唐文宗時,西川曾請禁官曆頒行以前民間先自印賣的曆書;而據《新五代史·司天考》,則當時民間所用的,實别有一種曆法,時人稱爲小曆,並非政府所用之法。直至宋時,還係如此。南宋末年,西南偏僻之區,官曆失頒,梧州等地大、小盡互異,民間就無所取正了,事見《困學紀聞》。即至近代,亦未能免,官用之曆法久變,民間印行曆本,還有據明人所造《萬年曆》的,以致大、小盡亦有差池,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時,各曾發生過一次。民間所用曆法,或不如官法之確,然日用並不仰賴政府,則於此可見。且政府革新曆法時,所用之人才,亦皆出於民間,若欽天監等官署所養成的人才,則僅能按成法做技術工作,不能創法與議法也。舉此一事,其餘可以類推。但在古代小國寡民之世則不然,此時政治上所辦者,尚係社會的事情;而社會上最重要的事情,亦即操在政府手裏。所以政治二字,隨時代之古近,範圍廣狹,各有不同。大致時代愈古,所包愈廣。所以但記政治上的事件,即可見得社會上的情形。人類的作事,是有其惰性的,非爲局勢所迫,一切只會照着老樣子做去。況且社會的變遷,一時是看不出來的。又且歷代政府,於全局之控制雖疏,究爲最高權力所在,其所措施,至少在表面上爲有效。所以習慣相沿,史官所記,就都偏於政治方面了。此所謂政治,其範圍業已甚狹了。私家所知政治上的事件,固不能如史官之多;有些方面,亦不能如史官之確,如人、地名、年、月、日,官、爵、差遣名目等。這亦使歷代的史料,逐漸轉移到以史官所記爲重心。
讀史必求原始的材料。真正原始的材料,現在實不易得,大體上,衆共據爲原始材料的,則歷代所謂正史而已。此係爲物力所限。《南》、《北史》行,而《魏》、《齊》等史即有缺佚;《新五代史》行,而《舊五代史》之原本遂不可得,足見正史修成後,尚不易完全保存,更無論所據的原料了。歷代政府,所以恆視修前朝之史爲重要之事;而每逢開館修史,亦必有熱心贊助之人,即由於此。前人修史,用功精密者,多先作長編。如其書修成之後,長編仍獲保存,實可省後來校勘者許多精力,且可保存修書者棄而未取的材料。然長編恆不獲保存,亦由爲物力所限也。歷代所謂正史,大體上自南北朝以前爲私撰,唐以後則爲官修。可參看《史通·古今正史篇》。自唐以後,純出私修者,一歐陽修之《新五代史》而已,然其材料並不豐富也。然即在南北朝以前:(一)所有者亦必係官家的材料;如司馬遷雖爲史官,其作《史記》,實係私人事業,然其所以能作《史記》,則實因其身爲史官,故能得許多材料,如所謂“紬史記金匱、石室之書”是也。(二)或則受政府的委託,由政府予以助力;如沈約之《宋書》,蕭子顯之《齊書》,姚思廉之《梁》、《陳書》,魏收之《魏書》均係如此。此等雖或奉敕所撰;或得政府供給材料,補助物力;然其人皆本有志於此,纂輯亦以一人爲主,故仍不失其私撰的性質。(三)其或不然,則將受到政府的干涉,言論實並不自由。如班固,即以有人告其私改國史下獄。所以自政府設立史官,從事記録、編纂以來,作史之權,即漸爲統治階級所竊。記録之權的被竊,觀前言史料漸以史官所記爲重心可知。編纂之權的被竊,則觀唐以後正史非藉官修之力不能成可知。因非有政府之權力、物力,不能徵集材料,支持館局也。在清世,萬季野可謂挺挺高節,然清開史局,亦卒以布衣參史事,即由知非此《明史》必不能成,不得不在署銜、不受俸的條件下,委曲求全也。黄梨洲送季野詩云:“不放河汾聲價倒,太平有策莫輕題。”其不肯屈節之心,昭然可見,而猶有議其作《明夷待訪録》爲有待於新朝者,真可謂形同聾瞽矣。然亦卒遣其子百家北上備史館詢訪,其心,猶之季野之心也。向使作史之權,不爲統治階級所竊,史家何必如此委曲;而其所成就,亦豈止如此哉?然此爲政權被攘竊後必至之勢,革命者所以必争政權也。於是有(一)積極的僞造史實;如漢末爲圖讖盛行之世,後漢光武即爲造讖最甚之人,而又以此誣劉歆、公孫述等,説見拙撰《秦漢史》第二十章第四節。僞造先世事跡者,莫甚於拓跋魏,詳見拙撰《晉南北朝史》第三章第八節(二書皆開明書店本)。此時崇尚門閥,僞造世系者尤多,如蕭齊之自託於蕭何,前人久發其覆矣。(二)消極的消滅史實之舉;魏太武以史案誅崔浩,其實非以作史,而由於浩欲覆魏,袁簡齋在《隨園隨筆》中始言之;清禮親王昭槤《嘯亭續録》又及其事,然皆語焉不詳;予始詳發其覆,見拙撰《晉南北朝史》第八章第六節。然浩雖非以史事誅,而此案之本身,即爲被消滅之一大史實,使其真相湮晦,逾於千載焉。此外魏世史實被隱没者尚多,可參看拙撰《晉南北朝史》第十一章第一節。清世實録,近世研究者證明其常在修改之中,故前後諸本不同,非徒蔣、王兩《東華録》之不同,授人以可疑之隙也。此蓋由清世家法,人主日讀實録而然,亦見《嘯亭續録》,則其消滅史實更甚矣。清初嘗自號其國曰金,後以恐挑漢人惡感,諱之。然沈陽大東門額壞,舊額露出,赫然署大金天聰幾年。民國九年,予在沈陽,尚親見之。當時曾致書教育廳長謝君演蒼,屬其取下藏諸圖書館。其時之奉天,反動氣氛頗甚,有力者多不欲暴清之隱,謝君亦未能行也。(三)甚且如清代,欲乘修史之便而禁書。清康熙末年,即藉修明史爲名,詔民間進呈野史。其時雖有所得,不過官吏之完成任務,民間所藏,凡涉及萬曆末年邊事者,即均行删去矣,見戴南山《與余生書》。乾隆時,乃徑行搜索。三十九年上諭云:明季野史甚多。其間毁譽任意,傳聞異辭,必有抵觸本朝之語。正當有此一番查辦,盡行銷毁,杜遏邪言,以正人心而厚風俗,斷不宜置之不
辦。其欲消滅漢人的記載,亦明目張膽,直認不諱矣。私家所作之史,其外形,有時誠不如史官之詳實;然其内容,則往往爲史官所記所無有。然(一)敢筆之於書者已少;(二)即能筆之書,亦或不敢流傳;(三)其流傳於外者,則已多所改削;予幼時曾見一抄本《江陰城守記》,述明末典史閻應元抗清之事。諺所謂清三王、九將被殺之説,即在其中,此外尚有江陰人之歌謡等。後來所見抄、刻本,無一得同。(四)況且還要遭禁和受禍!自然私家之史,其分量要大減了。私家作史,不求詳實,甚或借此淆亂是非者,誠亦有之。然此正由其發達未能暢遂,不受人重視之故。倘使向來私家作史,一無阻力,則作者必多;作者多,即必受人重視,而引用者多;引用者多,則從事於考證者亦多,不求詳實及淆亂是非之弊,自易發現;妄作者的目的,不徒不得達,反將因此受到譏彈。自然私史之作者,不徒加多,亦且程度要提高了。借使考證之風盛行,李繁之《鄴侯家傳》等,必不敢出而問世。史官所記,我亦認爲很重要的一部分。但以天下之大,各方面情形之複雜,斷非少數因職業而從事於此的人所能盡,則可以斷言。然則私史的遭阻閼,官史之獲偏行,在史學上,確是一個大損失了。此皆由政權爲壓迫階級所攘竊之故。所以革命必争政權,確是天經地義。
即以藏庋論,作史之權,爲壓迫階級所攘竊,亦是史學上一個大損失。《史記·六國表》説:秦既得意,燒天下詩書,諸侯史記尤甚,爲其有所刺譏也。詩書所以復見者,多藏人家,而史記獨藏周室,以故滅,惜哉!惜哉!這一段文字中,“詩書”猶今言書籍;“史記”猶今言歷史;今之《史記》,《漢志》名《太史公書》。史記乃一類書籍之總名,此書首出,遂冒其稱耳。“人家”之“人”,疑唐人避諱改字,其原文當作“民”;“周室”二字,包諸侯之國言,乃古人言語以偏概全之例,因古人言語乏總括之辭。斷非陵夷衰微的東、西周,還能遍藏各國的史籍,更無待言。當時大國,亦有能藏外國之史者。《周官》,小史“掌邦國之志”,蓋指内諸侯;外史“掌四方之志”,則指外諸侯,此其國皆現存,又云“掌三皇、五帝之書”,則指前代諸國之史。此皆史官所記。誦訓氏“掌道方志,以詔觀事”,《注》云:説四方所識久遠之事。訓方氏“誦四方之傳道”,《注》云:世世所傳説往古之事也。則未筆諸書者,其間當有民間之傳説也。《周官》所説制度,與《管子》多同,蓋齊地之學。齊爲大國,又極殷富,故學術亦甚興盛。稷下學士七十人,可見其養士之規模。其能多藏列國之史籍,亦固其所,若東、西周則斷不能有此物力也。緯書謂孔子與左丘明如周,得百二十國之寶書,望而知爲造作之説。凡藏於官家,秘而不出之物,最易一遭破壞而即盡。不但史籍,一切書籍,亦係如此。太史公作《史記》,欲“藏之名山,傳之其人”,論者或譏其不和民衆接近。殊不知他下文還有“通邑大都”四字,他藏庋要在名山,傳播原是面向着通邑大都的。要學説的流行,必面向通邑大都而始廣。然其地爲變動劇烈之地,書籍及能通曉書籍之人,易於流散及播越;山地較爲安静,古籍、古物保存的機會較多,所以太史公要分途並進。書有五厄之説,牛弘已慨乎言之,見《隋書·經籍志》。然至後世,此弊仍不能免,即由攘竊者之自私,將其搜求所得,悉藏之於宫禁之故。倘使購求書籍的物力,不爲壓迫階級所專有,而别有文化機關,以司其事;搜求所得,亦不如向來之專藏於宫禁,而分藏於風波穩静之地。書籍之亡佚,決不至如此其甚,亦可斷言。清代四庫書,分藏數處,畢竟滅亡較難,亦其一證。此話從來少人提及,然一經説明,却可令人共信。一切書籍如此,史料之未經流佈者,自然更甚了。明代實録,姑秘藏不出,至清初修明史時,即已不全矣。後來竭力購求,終不能得。即由其秘藏,能鈔撮、移録者少也。所以作史之權,爲壓迫階級所攘竊,確是史學上一大損失。
雖然如此,參與作史和修史的人,畢竟是和學術有些關係的,總有些保存事實真相,以詒後世的公心,不會全做了統治者的奴隸。試舉和我很切近的一件事情爲例。我清初的祖宗吕宫,乃是明朝一個變節的士子。他入清朝便考中了狀元,官做到大學士。其時年事尚輕,正可一帆風順,大做其虜朝的僞官,却忽然告病回家了。而其時實在並没有什麽病。這是何緣故呢?我們族中相傳有一句話:説是由於當時的皇太后要和他通奸,他知道嫪毐是做不得的,將來必遭奇禍,所以趕快託病回鄉了。雖有此説,也不過將信將疑的傳述着,没一個人敢據爲信史的。因無人敢筆之於書,但憑傳説,故久而模糊也。然一讀清朝的《國史列傳》,中華書局所印行之《清史列傳》。却得到一個證據了。傳中明載着,當他告病而未獲允許時,王士禎曾參他一本,説他病得太厲害了,“人道俱絶”。試問太監豈不是官?若説無關緊要,則歷代宦官握有宰相實權,甚或超過宰相者甚多,“人道”的絶不絶,和做官有什麽關係?這便使我們族中的傳説,得到一個堅强的證據了。這便是當時作史,後來修史的人,苦心留給我們的真實史料。因他只是據官書材料叙述,所以連最善於僞造和消滅史實的清朝,也給他瞞過了。這便是從前的史家最堪矜愍和使我們感謝的苦心。所以凡事總合詳求,不可輕易一筆抹殺。清修明史時,顧亭林與人書云:“此番纂述,止可以邸報爲本,粗具草稿,以待後人,如劉煦之《舊唐書》。”蓋冀官書原文保存者多,則真實之史料保存者亦多,此亦前人之苦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