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論搜輯
駕馭史材之法,如之何?曰:不外二途:一曰正訛,一曰補佚。二者事亦相關,何則?謬説流傳,則真相隱没。苟將謬誤之説,考證明白,即不啻發見一新史實,而真相既出,舊時之謬説自亦不辯而明也。今請先言補佚之法。
補佚之法,是曰搜輯。舊日史家非不事搜輯也,然其所謂搜輯者,大抵昔人已認爲史材之物,有所缺脱而我爲之補苴而已。今也不然,兩間事物有記載之價值,而爲昔人所未及者,一一當爲之搜其缺而補其遺;而昔人已認爲史材之物,其當力求完備,更不俟論也。
史事之當搜輯,永無止息之期,是何也?曰:凡著書皆以供當時人之觀覽,並時之情形,自爲其時之人所共曉,無待更加説述,故其所記者,大抵特異之事而已,所謂常事不書也。然大化之遷流,轉瞬而即非其故,前一時代之情形,恆爲後一時代之人所不悉;不知其情形,即知其時之事實亦無所用之,況其事亦必不能解乎?此則史事之須搜輯所以無窮期也。
搜輯之種類有二:(一)本不以爲史材者,如鄭樵作《通志》,其《二十略》雖略本前代史、志,然其《氏族》、《七音》、《都邑》、《草木》、《昆蟲》五略,實爲前史所無,即其例也。今日欲作新史,此等材料何限,皆不可不加以搜輯矣。(二)則向亦以爲史材,而不知其有某種關係者,如茹毛飲血,昔人但以爲述野蠻之狀況,而不知茹毛爲疏食之源,疏食爲穀食之源,於飲食之進化關係殊大也。前代事實果其無復留詒,今日豈能憑空創造?雖曰可重行發現,然其事究非易也。史事所以時生新解,多緣同一事實,今昔觀點之不同耳。又有範圍、解釋皆同前人,特因前人搜輯有所未備,而吾爲之彌縫補苴者。此則舊時所謂補佚,十八九皆屬此類,雖無獨創之功,亦有匡矯之益也。
凡事物有既經記載、保存而又亡佚者,亦有未經記載、保存而即亡佚者。已經記載、保存而又亡佚者,又可分爲二:(一)出無意,向來亡佚之書籍多此類也;(二)出有意,或毁真者使不存,或造僞者以亂真,如向來焚毁禁書及造僞書者皆是也。其未經記載、保存而遺失者,則不可勝舉矣。凡今日欲知其事,而無從知之者,皆是。
然亦有業經亡失,閲時復見者:如已佚之古書忽然復見;又如意大利之龐貝,我國之鉅鹿,宋大觀二年湮没,民國八年發現。久埋土中,忽然復出是也。凡事物皆不能斷其不再發現,故所謂闕佚者,亦只就現時言之爾。
凡搜集,必只能專於一部,或按事物性質分類,或限以時,或限以地,均無不可。欲輯某種專門史實者,於此種專門學問,必須深通,否則材料當前,正明目而視之不可得而見也。求一時代、一地方之史實者亦然,於其時、其地之語言、文字、風俗、制度、器物等,皆不可以不知。知其物矣,知其事矣,據其事、其物而追思其時之情形,而使之復現於目前,道異時、異地之情況,若别黑白而數米鹽焉,此則史家之能事也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