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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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8 本章说明

本章是劳动合同法的附则,主要规定了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过渡性条款,施行时间的内容。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与应用

本条规定表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运行,既适用作为一般法的《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即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法补充特别法。

关联参见

《教师法》

《医师法》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与应用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

对于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本法第82条的法律后果 。

[以案说法49]新法实施后原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处理

陈先生是北京某大型国有纺织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2008年1月起,陆续有几例具体的劳动人事案例处理。第1起是几位有着5年工龄的员工,最近一期劳动合同3月到期,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他们陆续签订了5次1年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2起是几位临时工,进公司一年来一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在没有签合同的期间按照2倍工资支付工资。第3起是几位员工在2008年1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愿意与其续签,他们要求公司按照其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几起案件使得陈先生非常困扰,不得不找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基本可以归纳为“新法实施前按旧法,新法实施后按新法”。对于第1起案例,计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所以这几位员工的说法是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对于第2起案例,超过1个月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几位临时工的说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第3起案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适用起点,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即便是按照新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只需要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

关联参见

《劳动法》第28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P156)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P242)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与应用

法律的实施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和法律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的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向社会予以公告,让相关适法主体知晓。法律的生效是法律开始施行,开始对社会行为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通过后都会在当日公布。但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要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生效方式:第一种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具体日期。我国的法律多数采取这种方式;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制定机关加以修改补充,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劳动合同法》采取第二种方式。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