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股份代持存在法律风险。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如下几点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这其实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因为,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7)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另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无论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颇多。
(三)公司由于股权代持的最大风险为公司股权不稳定风险:
(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审判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因为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归于实际出资人,即由实际出资人举证存在有效的股份代持合同,如果无有效的股份代持合同,实际出资人将无法胜诉。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出资人无法获取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无法成为显名股东。
(3)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为无权处分,但是善意第三人能够取得股权。如果实际股东意图撤销名义股东的股权处分行为,需要举证股权交易对方为恶意第三人,但是这种举证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