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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待代持的态度

目前,对于公司上市时存在的股份代持,证监会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不允许存在代持。之所以禁止代持,一是因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代持,将有可能导致股权不清,容易发生纷争,导致公司不稳定;二是代持将有可能使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三是代持可能隐藏违法犯罪,可能产生腐败。为此,证监会官员明确表态:员工持股进行代持的,除了有特殊政策,否则不被允许上市。特殊政策当时一方面指股份制试点初期如全聚德等进行定向募集的公司,披露清晰、能拿到有关批文;另一方面指中国平安等因股权结构拿到特批的员工持股案例,其他情况均需在上市前进行清理。

(一)联宇技术(430252)

顾问律师对桂子胜、桂勇、桂子荣等三人是否存在代持情形进行了说明,武汉宏博源投资有限公司受让股份公司股份时足额支付了944万元股份转让款,该款项中的500万元为其自有资金,该款项中的444万元为向股东的借款;股东直接受让股份公司股份时足额支付了股份转让款,该款项为其自有资金。对于前述款项未提供资金支持。

据此,律师认为,武汉宏博源投资有限公司、纽英伦商务咨询(武汉)有限公司以及股东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真实、有效,桂子胜、桂勇、桂子荣之间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二)神州云动(430262)

2008年9月4日,有限公司设立时名义股东杨清利的全部4万元出资及2010年1月20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杨清利认缴的9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均为受孙满弟委托而出资。杨清利系孙满弟岳父。2012年2月8日,名义股东杨清利将其所持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孙满弟,恢复了孙满弟真实股东身份,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上市前对于发现的代持,解决的思路:一是让企业进行整改,让实际出资人复位。整改时,很多保荐机构会让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必要时要录音、录像,让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以后出现问题,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最后,由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将上述材料置于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和说明。二是股份转让,让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所有权人。三是请求司法确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代持,可提前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在上市前就真实股东的身份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