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代持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从而认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行为的有效性。股份代持的有效性一直是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