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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公证,其公证的内容需要涉及哪些方面才能保证登记的合法真实?
生活中一些人可能会遇到这种状况,就是带着遗嘱公证书和其他材料去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然要求申请人还需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过户。
因而,不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自然会产生疑问:既然已经有了遗嘱公证,而遗嘱又是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定程序对其个人事务的处分,遗嘱的概念是相对于继承人而言的,这无疑表明了申请人依法业已享有了继承权,那还有必要进行遗嘱继承权公证吗?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2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首先,“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遗嘱公证是确认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其次,继承权公证有利于保护其他继承权人的利益。因为遗嘱人在生前可订立多份遗嘱,房产登记部门依据遗嘱公证书无法确定申请人的这份遗嘱是否是最终遗嘱,也无法确定这份遗嘱是否违反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比如《继承法》第19条确定了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的继承份额,因而,继承权遗嘱公证同样对于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