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5-08 19: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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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一)登记的主体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
(三)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物权变动之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登簿的意义是什么?
(一)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登记即告完成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保管
三、为什么要对不动产进行登记?
(一)设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旨在使物权变动得以“公示公信”
(二)我国不动产权利变动的一般原则采“债权形式主义”
(三)凡经公示产生公信力的物权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是强制性的吗?
(一)不动产登记一般遵循“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在登记程序中存在重要意义
(三)登记中适用“申请原则”的例外情形
五、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吗?其是否可诉?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系列具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概括总称
(二)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化是判断登记行为性质的基础
(三)具体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可诉性分析
六、不动产登记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不动产登记中的依申请原则
(二)不动产登记中的先登记原则
(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语言文字登记原则
(四)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法定原则
(五)不动产登记的一物一权原则
七、什么是不动产单元?确立不动产单元的意义是什么?
(一)不动产登记单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单位
(二)不动产单元的确定依“物权特定”原则
(三)确定不动产单元的具体方法
八、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否意味着“不动产单元”也要统一?
(一)“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有赖于统一登记予以保障
(二)统一登记并不意味着土地及其建筑物或构筑物作为整体的登记单位
九、统一登记对不动产登记原则作了哪些完善?
(一)改变了房地分离的登记体制
(二)明晰不动产登记原则
(三)打破城乡二元的房屋登记体制
十、哪些不动产权利属于登记的范围?
(一)登记的前提是物权必须具有独立性与确定性
(二)法律法规对可以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明确规定
(三)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需法定
(四)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是以物权为主的权利群
十一、哪些不动产权利类型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更正登记
(六)异议登记
(七)预告登记
(八)查封登记
十二、《不动产权证书》到底有什么用处?
(一)《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证明
(二)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
十三、《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十四、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两者间有何区别?
(一)不动产登记簿实质上即国家建立的不动产登记结果簿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主体所持有的权利证明文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证明形式
十五、不动产登记应当去哪里办理?
(一)不动产登记功能决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
(二)我国法律依属地原则确定不动产登记机关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实行级别管辖
十六、依申请来进行不动产登记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
(二)当事人应当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十七、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都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具体要求
十八、买卖双方可否共同委托同一人去申请不动产登记?
(一)买卖双方委托同一人申请登记是民事法律关系外另一行政行为故不受民事法律关系不得双方代理的限制
(二)共同委托行政登记自是一种民法上的共同委托行为
十九、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一)受托人代为申请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十、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之后,当事人能否撤回申请?
(一)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同样尊重“意思自治”而依其申请
(二)撤回登记申请须把握撤回的时间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亦须遵循法定程序
(五)依申请人意思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例外
(六)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具体程序
二十一、如何申请登记资料查询?
(一)登记资料查询的适用情形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条件
(三)查询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并出具查询结果
二十二、哪些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有所限制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含义范围采广义概念
(三)利害关系人查询资料目的及理由之说明
二十三、一些法定情形之下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必须履行实地查看的法律义务?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原则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具有真实性
(二)实地查看是行政确权的必要手段之一
(三)不动产登记可以实地查看的情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四)法定列举的实地查看是否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
(五)其他可以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
(六)实地察看时的具体程序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