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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使用自有不动产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不该赔偿?

典型案例

原告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系302室产权人,被告张某某系502室产权人之一。2013年5月,被告张某某对502室进行装修,拆除了雨水管。5月16日,原告发现302室多处进水,致使客厅、主卧、次卧及走道墙壁、天花板、地板损坏。5月23日,在原告及其他相关业主、村居委会、被告张某某均到场情况下,物业公司人员割开402室阳台雨水管查看,发现管道内有水泥块、铁皮等物堵塞。经鉴定,堵塞物为被告张某某装修房屋所致。之后,各方多次到居委会协调解决未果。鉴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原告遂于2013年6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将受损财产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装修502室过程中改动阳台雨水管道,但在改动过程中未注意对裸露雨水管口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建筑垃圾掉入雨水管道造成堵塞,雨水无法畅通排出,致使雨水从雨水管道反溢出来,造成楼下住户的损失。原告房屋的损失与被告的不当装修有直接关系,故判决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用。

律师说法

相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往往与侵权责任相关联,因为相邻关系的基础是不动产的距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利用或者影响他人财产的情形。本案中,被告装修房屋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实际上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原告有权就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