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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改造自有房屋需要利用邻居外墙的,是否需要向邻居补偿?

典型案例

原赵甲、被告赵乙是邻居,被告居东,原告居西。1985年划分宅基地,同一排共12家,坐南朝北,宽6.67米。因为左右邻居之间都是伙墙,同一排12家共有13道界墙,所以经各家共同协商约定,12家公摊一道墙,每家再自建西边的一道墙,但对二层西墙是由双方共同出资或者是由被告一家出资双方有争议。原告于1999年续建二层楼房,相邻被告因为没有占用未出资,原告垫资建起自家上房东山墙和一层前后檐墙,共计约70平方米。2011年,被告拟拆除旧房在原址重建。2011年7 月17日,在原告拆除房屋主体建筑,需拆除与被告相邻的北头11米伙墙时,因为伙墙出资问题遭原告阻拦,使被告无法建房。故诉至法院,后经两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阻拦被告盖房构成侵权。现在被告三层楼房已经完工并占用双方争议的伙墙。一层伙墙约为24平方米为被告先前所建,二层伙墙约53平方米为原告所建。被告盖房时将原被告前院伙墙扒掉。法院认为,二层双方共用约53平方米伙墙为原告所建,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承担一半建墙费用。原告先建的70平方米减去原告自己承担部分,约为56平方米费用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律师说法

基于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存在相邻关系的双方应当对对方利用己方土地、建筑物的行为提供便利。本案中,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相应的便利,原告却在被告盖房时阻碍被告盖房,并不合法。但是被告强行拆掉伙墙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告利用原告自建墙体也应当支付对价。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