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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按份共有人欲出售自有份额而其他共有人不愿购买时,该份额可不可以卖给第三人?

典型案例

2011年12月1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签订了房屋分割协议,约定原属原告的某房屋所有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后原告因生活所迫急需将某房屋出售,但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房屋。法院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本案中,原、被告在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中明确约定某房屋所有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该事实经双方认可,予以确认。原告要求对某房屋进行分割,但由于原、被告均表示无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故仅能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

律师说法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原告有权处分自有份额。由于被告无力购买该份额,因此,法院并没有判令原告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给被告,仅仅确认了双方的份额,也就是说,原告有权将涉案份额转让给案外人。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