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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借款未约定利息,逾期未还款的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典型案例
尹某于2012年12月1日向江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2013年12月1日还款,但并未约定利息。2013年12月10日,江某向尹某催要欠款,尹某以手头没有现款为由拖延,后经多次催要无果,2014年3月江某只得将尹某诉上法庭,要求尹某返还本金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今的利息。尹某对偿还本金无异议,但认为二人并未约定利息,所以江某无权要求自己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偿还所借款项,尽管借款期限内无约定不应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应支付超过还款期限这一时间段内的利息。至于利息的具体数额,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本案中,因二人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所以在未超过还款期限的时间内,尹某无需支付利息,但从其逾期不还之日起,尹某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江某。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