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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无偿保管中保管物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甲需要出国三个月,因家中无人遂将10幅名画交由邻居乙保管。甲再三叮嘱要妥善保管,乙满口答应。乙将画置于家中保险箱并修改了更为复杂的密码。不料,一个月后,乙所居住小区多家被盗,窃贼将锁有甲名画的保险箱抱走。甲回国后得知消息十分气愤,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乙认为自己好心无偿保管,且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律师说法

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轻重有所区别。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偿保管人仅需对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为防止名画丢失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因此乙对于甲名画的丢失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甲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