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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承租房屋出售时,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典型案例

在外打工的张某与金某就金某名下的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后金某以50万元将该房屋卖给同事王某。张某得知后,认为他也可以以同样的价钱将该房屋买下,遂质问金某为什么没有事先告知,金某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自己,没有必要与张某商量。后来,张某以金某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金某将房屋出卖给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中,金某出卖房屋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张某,侵犯了张某的优先购买权,张某可以要求金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请求法院确认金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