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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出租人将房产出售后,承租人是否有权继续承租?
典型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四层办公楼,租期10年,每年一月份缴纳当年租金10万元。4年后,甲方因资金周转失灵,决定卖掉办公楼以筹集资金。甲公司将乙公司所承租的办公楼卖给丙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公司取得所有权后要求与乙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乙公司认为自己与甲公司的合同并未到期,拒绝解除合同,并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是否有权继续租赁该房产呢?
律师说法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我国《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丙公司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要求与乙公司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