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人员有申辩权吗?
案例分析
某市城建局科长江某,因长期不上班却照领工资的问题,正接受市监察人员调查。江某申辩称其长期不上班是因为该市人大常委会在一年前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决定,并一直未予撤销或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他认为停止其当时所担任的科长职务,也就是停止其公务活动,不必履行所在单位科员职务的义务。请问:作为被监人员的江某有申辩的权利吗?
申辩是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一项法定权利,适用于违纪案件调查的全过程,即从案件调查开始至作出处理之前,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都享有申辩的权利。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并对指控进行解释、辩解,表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坚持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和证据。本案中江某的申辩,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对抗行政指控,在这种指控和申辩的过程中实现案件调查的客观、真实与全面。江某的申辩固然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停职检查只是停止科长职务,其仍然具有履行单位科员工作的义务,必须按照所在单位要求执行相应的考勤制度),但是并不影响其申辩解释的权利。查办案件的整个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被调查人的申辩权予以限制和剥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深度解析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者的陈述和申辩,原因在于:首先,由于被监察者对其问题或违纪事实的有无最清楚,其陈述或申辩有助于监察人员全面了解情况,作出恰当的结论;其次,不管被监察者是否承认其存在问题,都会或多或少地谈到一些与监察事项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情况,有助于监察人员发现线索;再次,有了被监察者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同其他证据相对照,有助于做好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最后,被监察者的陈述和申辩有助于监察人员了解被监察者的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有助于监察机关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