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过程中发现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某市纪检部门接到实名举报称,该市质监局在多项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市纪检部门随后成立专案组,经调查该局执法队长罗某确实存在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纪检人员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请问: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目的在于加强监察机关与有关的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种违法违纪以及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统一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是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一旦涉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就属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具有审判、检察、侦察、监管职能的机关,主要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国家安全机关。这些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及特殊侦查权。本案中市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质监局执法活动中,发现被监察人员罗某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部门处理。同时有权处理的机关还应及时将被监察人员依法处理的结果告知纪检部门。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深度解析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一是发现所调查的事项涉及的是监察对象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二是发现所调查的事项涉及到监察对象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的;三是发现所调查的事项虽然涉及的是监察对象,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只需由有关单位处理而同时不须由监察机关处理的;四是发现所调查的事项须由监察机关处理而同时又须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在处理完后再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