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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采纳吗?
案例分析
某县人民政府要求政府各部门完善廉政勤政制度,在部门年度考核中发现物价局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提出了监察建议。物价局对此监察建议提出了异议,指出该局在廉政勤政制度完善过程中存在客观不能克服的原因,要求监察机关收回建议。问被监察部门是否必须无条件采纳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与一般的工作建议是不同的。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是行使监察职权的具体体现,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被监察部门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必须采纳。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监察建议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有错误,程序不符合规定,以及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而无法采纳等。监察机关对异议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收回监察建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原监察建议。本案中县物价局针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廉政勤政监察建议,认为存在客观原因不能克服,如经监察机关审查确属正当理由,可以收回建议,否则县物价局应当采纳监察建议,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深度解析
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提出的监察建议,是行使监察职权的具体体现。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事项只能是被建议单位或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监察机关不能替代职能部门的工作,但监察建议一经提出,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即应当采纳。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依照法定程序向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可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