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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察机关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吗?

案例分析

某市立博物馆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久前发生一起文物失窃事件,公安部门因无线索而未予破案。市监察局通过对博物馆内部的监察得知,该文物展馆负责人邹某有重大渎职嫌疑,但遍寻不到邹某踪迹,馆内有人提供信息称邹某近期可能会出国。市监察局遂提请公安部门提供协助,禁止邹某离境。请问:被监察机关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是否应当给予协助?

我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提请协助权,同时确定了有关行政部门、机构的协助义务。被提请协助的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具体包括公安、司法、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价格、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行政部门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遇到超出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紧急、特殊情况的,只要涉及有关部门、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没有例外。

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协助”是由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被提请协助的部门、机构不得拒绝履行,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本案中邹某违反纪律有渎职嫌疑,是与失窃文物案有直接关联的人员,邹某出境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民出入境管理属于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内,经省级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并出具公函,省级公安机关可不批准其出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深度解析

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违纪案件过程中,遇有超出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紧急、特殊情况时,确需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的时候,可以提请上述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机关提请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机关在接到监察机关提请协助的要求后,应当予以协助、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