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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有权查询涉案人员的存款吗?

案例分析

某市监察局立案调查政府人员高某涉嫌受贿一案,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得知,高某在职仅四年贪污数额累计就达到200余万元。为调查核实高某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纪律收受当事人钱物的事实,确定贪污的真实数额,市监察局需要了解高某在银行的存款明细。随后市监察局向银行提出查询存款的要求,银行以保护客户信息为名不予提供。问监察人员是否有权查询涉案人员的存款?

我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享有查询存款的权利。监察机关采取这项查询存款措施,必须是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的存款,即对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的存款情况,监察机关有权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查阅、询问、核对。监察机关在查询时,应当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查询存款通知书,之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予查询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本案中高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涉嫌受贿,属于该市监察机关监察管辖内,为审查确定受贿事实的存在,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有权对高某受贿款项进行查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监察机关的查询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深度解析

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和冻结措施,必须是在监察机关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才可以采取。这些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还包括违反财经纪律等经济方面的行为。同时,本条明确规定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存款,必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批准,将批准程序规定为法定程序,在具体执行查询和冻结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既注重保障监察机关监察职责的有效行使,又注重保护监察对象财产权益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