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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办理与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时,应当回避吗?
案例分析
郑某系市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参与该市国土局及其人员的年度执法监察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一房地产公司涉嫌行贿,并得悉自己任职国土局副局长的姐姐可能参与其中。后郑某姐姐被列入被监察人员范围,郑某主动向其领导说明情况并提出回避申请。请问郑某作为监察人员办理与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时是否必须回避?
我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监察人员的回避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开嫌疑,以利于工作顺利进行。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应回避的监察员必须服从决定。这里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本案中郑某是执行公务的监察人员,姐姐属郑某的“同胞兄弟姐妹”,且涉嫌行贿受贿调查,具有法律规定回避的条件,应当回避。郑某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经监察负责人批准后,有利于保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察事项得到客观、公正、合法的处理,同时也树立监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深度解析
回避的提出有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具备回避条件,应不安排有关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已做出安排的,要调整。(2)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认为自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主动提出回避。(3)被监察的部门、人员认为承办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具备回避条件,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更换承办人。(4)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监察人员是否回避,最终应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