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最新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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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的复核申请在哪些情况下不被受理?

现实困惑

刘某骑车在市区一学校门口的斑马线过马路时未下车推行,被一小轿车撞倒造成骨折。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为同等责任,刘某不服申请复核,3日后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因轿车方已起诉至法院故其复核不被受理。那么,当事人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的复核申请不被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的复核申请不被受理的情况有:当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等。当这些情况存在时,上级公安机关针对复核申请是不予受理的。但是,不管是否受理均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法律解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当事人的复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可以不予受理,以节约行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