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的结构
民事案件中的事实分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两部分,是判决、裁定的前提和基础,是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根据。制作民事裁判文书,要把事实叙述清楚,要按案件发生、发展和终结的先后顺序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通过证据锁链连接在一起叙写清楚,“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根据此原理,把证据放在事实部分,更符合逻辑。
一、围绕案件事实要素
裁判文书对叙写事实的总体要求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叙述事实。就是说,在制作裁判文书之前,根据要叙述的事实性质找出这一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规定,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在诸多的法律事实材料里选择裁判文书中要用的法律事实。从一定程度上讲,叙述事实是案件事实在法律关系和法律特征上的体现。抓住并围绕事实要素叙写,这是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但是,案件的事实要素因案件类型不同而有差别,具有不同的侧重面。
民事案件的案情事实主要围绕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焦点来叙述,具体要素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以及纠纷涉及的各方对争执的意见、理由和证据。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表述的。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所以要写明这些内容。一是为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了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纠纷的焦点,做到与以后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前后照应。对于这些内容的叙述,文句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一并写明。
2.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对属实的事实。叙述的方法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要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
3.认定事实的证据要有分析地进行列举.既可以在叙述纠纷过程中一并分析列举,也可以单独分段分析列举。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时都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当事人的声誉,隐私情节不作描述。
二、突出双方争议焦点
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辩争议,是其依法在庭审过程中特别是在双方诉辩理由的激烈争论中产生的。它可以是主体的争议、事实的争议、证据的争议、理由的争议、适用法律的争议等,或者是其中某些争议的组合。从庭审质证、辩论及陈述过程中准确梳理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及其诉辩主张的不同之处,这就是全案的诉辩争议焦点。争执的事实和理由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裁判文书正确有效地展开论述评判的基础和立足点,必须具体明确地记叙清楚。如果争议焦点不突出,说理自然就会走岔道。所以,能否在民事裁判文书上概括并突出争议焦点,意义非同一般。
目前,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书而言,在“事实部分”的写法上,有的裁判文书先简要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接着是叙述经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对采信证据的名称仅作简单罗列,缺少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的反映以及对证据是否采信的分析论证,而将认证理由的阐述置于理由部分进行简要表述。这种写作方式存在三个缺陷:一是从判决书中难以了解当事人在诉讼中究竟提供了哪些证据,其证据的具体内容和证明对象、证明作用是什么,经质证后对方对证据有无和有何反驳意见。二是认证理由缺失,看不到采信证据的分析论证过程,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的内在逻辑关系脱节,使认定的事实成为无源之水。三是将认证理由和争议事实的认定表述于裁判理由部分,混淆了理由部分的职能,制约了裁判理由充分表述的空间,同时使认定事实的表述与事实部分理由的表述产生重复现象。
我们认为,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结构可以以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主线合理安排有关内容,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结构安排上有所不同。
1.可将原告举示的证据紧接着安排在“诉称”内容之后或另起一段,就原告所主张的每一证据的来源、主要内容、证明对象和证明作用进行逐一表述,对于被告提出的反驳证据也在“辩称”内容之后按照同样的方法进行表述,从而完整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在“经审理查明”部分,首先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然后准确归纳出争议的主要事实并反映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再阐述法院按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要求采信与否的结果及理由。即原告诉称(举证),被告辩称(举证),经审理查明,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归纳双方对事实的争议焦点,确认法院认定的事实(针对各争议焦点,分别按原告认为、被告认为、本院认为的顺序论证)。有的法官对这种写法持有不同意见,认为有违事实完整性,有割裂之嫌。
2.也可将当事人展示的证据集中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进行表述。具体表述的层次为,首先确认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证据,并据此对这些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其次对存有争议的证据,以所要确认的案件事实为纲,进行归类表述,述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实的各自主张及展示的相应证据,以及彼此对对方证据的意见;最后阐述法院采信证据的结果和理由,即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3.还可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一并分析列举。即按照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书写事实甲,相关证据证实,事实乙,相关证据证实,事实丙,相关证据证实……(依此类推)。最后写明“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使用”。或者在认定一组事实后再写证据,即“有原告(被告)×××提供的××等证据,经质证,被告(原告)×××(写明对证据的意见内容),本院认为(写采信理由),故予以确认”。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大多数是适用简易程序。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许多法院在探索案件如何繁简分流。案件繁简分流,裁判文书的制作也应有繁简的区分。繁案精写,简案简写;对绝对简单案件简写,对绝对复杂案件精写;相对简单案件和相对复杂案件根据案情把握繁简适度,该繁则繁,该简则简。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对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因案而异。2000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讲求裁判文书的论证性、说理性;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结案的裁判文书,力求简洁、明晰”。200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简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事实部分包括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事实;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事实部分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事实的承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事实部分包括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事实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明确法律因果关系
任何法律行为因果关系都很重要,有目的行为和无目的行为,往往涉及问题的不同性质;造成后果与未造成后果,也直接影响问题的严重程度。有无因果关系,是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关键因素。所以,民事裁判文书叙述案件事实时必须将当事人双方的目的、行为、后果三者之间的联系交代清楚。有因无果或因果矛盾,会令人感到违反事理,不合逻辑。即使在文书中写了某种行为和某种结果,但两者之间明显相悖,也会使事实失去可信性,使法律责任无法明确。所以,当叙述某一案件事实时,对当事人的行为与案件的结果之间有无内在必然的联系一定要叙述清楚。
四、证据运用方式妥当
证据是事实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确凿的证据,事实就难以认定。民事裁判文书要写清楚案件事实,就必须写清楚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特别是用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除此之外,还要阐明法院的认证观点及对证据的取舍过程。民事裁判文书对证据的正确和恰当运用,涉及到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列举方法和对证据的评价方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列举方法涉及事实与证据的结构安排。具体格式因案而异。总的要求是不仅要列举证据的名称,还要对各种证据的来源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详细说明,使得认定案件的事实和对证据质证认证的过程对应的体现出来。目前,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部分,公式化的表述问题相当严重,相当一部分判决书在“查明事实”段之后,单列一段,用“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等模糊方法完成整句引用;有的按照诉讼法证据分类笼统地说明:“上述事实,有人证、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我们认为,以上写法不符合阐明证据的要求,让人看了判决书后,会对法院查明的事实究竟是否属实产生疑问。比较以上的写法,无论是统一列举证据还是逐一列举证据的方法,用证据的证明内容和证据的来源来说明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真实存在的证据表述方式,更加符合证据运用的阐明类型,应该在裁判文书中提倡使用。总之,证据要尽可能写的具体、明确。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需因案而异。案件简单或者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件复杂或者当事人双方有异议、分歧较多的,可以选用分别列举式,并进行分析论证;案情特别复杂的,应该先概括叙述简要案情,再分别列举有争议的事实证据。
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效力以及对有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是否采纳需要作出客观入里的分析评价,这就涉及到证据的评价方法。尤其是在双方各执一词的对立证据面前,要对证据的真伪或者证明力的大小作出判断予以分析,并公开表示取舍,有比较大的难度。这就要求在庭审中要充分调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积极性,将法庭调查引向深入,在此基础上,要求法官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过程中,根据法理认真分析研究,做出准确和有说服力的认证。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时,应充分尊重证据规则,对于采信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系,反映法官内心确信的推断过程
对事实有争议的,要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来推断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真相。
当然,写法院查明事实部分时,必须对认定的事实列出一一对应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作出客观评价,对不予采信的相关证据说明理由。这种对证据的识别应当是理性的而不是武断的。因此,在对证据取舍作出裁判时,要注意用语的度与证据本身的证明度相接近。如证据确实过硬,可用“完全认定”;证据成立但有瑕疵时可用“基本认定”;双方证据各有道理但一方证明力更强时,应用“可予认定”。同理,对不予采信的证据,亦应根据其证明力的欠缺程度,分别作出恰当的否定性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