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结构
按照裁判文书撰写的格式规则,“理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该项规则以格式的形式,要求裁判者将裁判根据和理由写入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完全等同于论说文的议论,不上纲拔高,不具有鼓动性,不作长篇大论。说理必须立足事实,以事说理;着眼于法律,以法论理。说理要力求客观、公正、充分、平实。说理,上承事实,下接结论,这是民事裁判文书之魂。
一、突出依法论理
增强说理性,首先要突出依法论理。依法论理,是指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案件适用法律应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论证,阐明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和如何解决纠纷等问题的看法。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包括: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争讼问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对争讼的标的物如何处理;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如何适用该法律等理由。如果案件涉及当事人是否主体适格、应否追加第三人,也应一并阐明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裁判说理时,应当注意把握好繁与简、专业性与通俗性这两对关系。既要避免强调说理充分而走向繁琐累赘,又要避免追求简洁而说理不够;既要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说理,又要站在普通人的立场说理。要做到两者兼顾而不能只顾一头,走向极端,这是说理结构中的第一个层次。目前,再审裁定书在列明原审案号、当事人、案由等基本情况后,只写引起再审的法定原因,即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者是本院决定再审,在引用相应的诉讼法条文后,即裁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审案件已经胜诉的当事人不明白,对此非常不满。中止执行裁定书也是如此。故这类案件在制作裁定书时,也应当依法论理,让当事人明白其中缘由。
二、从个案实情出发
说理要有较强的针对性,紧紧围绕个案争议焦点,民事裁判文书要针对诉讼主张是否成立,起诉和反驳意见是否采纳,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民事案件要针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作出明确回答,阐明理由,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其说理方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以事实情节为基础,运用有关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充分论证查证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二是以逻辑演绎为主,兼采其他论证结构,达到论证透彻、说理圆通、公信力强的目的;三是以法理分析为主,兼顾情理分析,达到情理法浑然一体的说理目的。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有特殊教育意义的案件运用情理分析则具有增强说理效果、教育群众的积极作用。如有一起名誉权诉讼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实质是如何划分保护名誉权和行使言论自由的界限。所以,在理由部分首先明确指出了名誉权和言论自由同是公民享有的权利。然后,毫不隐讳地对文章的主题、双方争议的事实的性质等作出了明确判断,强调第一被告撰写的文章“仍属文艺批评的范畴”,第二被告刊登该文“是在其开展文艺评价和舆论监督的职责范围之内”,这为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奠定了基础。这种针对诉辩双方意见,论证说理的方法,观点明确,分析透彻,说服力强,对制作其他类型的判决书有借鉴意义。
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是据已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决定适用一定的法律,一定的处理结果决定适用一定的法律,一定的文书制作程序决定适用一定的法律。所以民事裁判文书在论证裁判理由时,必须准确、完整和具体地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不能张冠李戴,错误引用。准确,就是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例如《民法通则》第134条共有3款,其中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项。如“判决返还财产”则只能引用第134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而不能笼统地引用第134条。完整,就是要把据以定性定责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部引用,不得遗漏。如伤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同时引用《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第119条及其他相应的条款。如果漏引第106条第2款规定,就会使得引用第119条涉及具体赔偿范围的内容失去基础。具体,就是要引出法律条文外延最小的规定,并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引用。即凡条下分款分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有的条文只分项不分款的,只写明第几条、第几项。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作用,是能够证明审判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理、合法、合情的,可以使一个受过法律训练但不熟悉案情的人能够无须求助书面判决以外的材料而评估判决在法律上的正确性,使民事裁判文书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