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房产物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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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抵押的房屋失火,抵押人以为房子早晚是别人的而故意不施救,烧了房子还赔了钱

案例背景

赵刚开车将一位老人撞伤,经过诉讼程序之后,判决赵刚赔偿受害者35万元。为了赔偿老人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等费用,赵刚向好友孙某借了30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执行了法院的判决。赵刚借的30万元是自己将居住的小平房抵押给朋友孙某才得来的,两人还办理了抵押登记。因为赵刚只有这一处住所,因此仍居住在该房内,两人约定赵刚在两年内偿还这30万元。

迫于债务的压力,赵刚每天干两份活,十分劳累。然而想要还清所欠的30万元债务实在是遥遥无期,赵刚心想这抵押的房子早晚会变成孙某的房子,因此变得特别不爱惜这套房子。这天赵刚下了夜班之后回到家,准备喝完粥睡一觉。开了火煮上粥,躺在沙发上的赵刚就迷迷糊糊陷入了梦境。忽然,赵刚闻着一股呛鼻的味道醒了过来,醒来的赵刚十分难受,蒙蒙眬眬看到厨房有火光,因为困得难受心里十分烦躁,另外想到这房子最后也不是自己的,就懒得去管。在沙发上坐了一会,才清醒过来,此时火势已经十分大了,赵刚赶忙跑出了房子,拨打了119。但此时消防队员赶来已经无力回天了,房子早已烧成了一片灰烬。

赵刚因此住回了工厂,拨打电话通知了朋友孙某,说抵押给他的房子已经烧毁了。孙某一听,暴跳如雷,要赵刚立即归还所欠的30万元,或者再行向自己抵押,否则就要起诉赵刚。赵刚一听也生气了,说抵押给孙某的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已经算孙某的了,自己的债务已经还清了。两人从此结下了仇,孙某果真向法院起诉了赵某,经过法院调解,赵某答应了将自己这半年多的积蓄偿还给孙某,并在以后定期向孙某还钱。

经过此事,赵刚不但将自己辛苦打工的积蓄拿出来偿还给孙某,还欠着孙某20多万元,自己的房子还烧毁了。每天住在工厂的宿舍里,好几个人混住一屋,每个月的工资还要拿出大部分来还钱。赵刚对生活仿佛看不到希望一般,整天浑浑噩噩地活着。可要怪也只怪当时刚起火时赵刚以为抵押后房子就不是自己的了,加上懒惰放任不管,致使房子烧毁了。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抵押房产的管理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案例中赵刚居住的房子发生火灾,赵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然而赵刚并没有行动,最终导致房屋烧毁,因此,抵押权人孙某有权要求赵刚重新提供担保。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动产抵押经过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人获得抵押权,但并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属于抵押人,抵押物的风险承担并未转移,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否则应对其损毁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中赵刚的所作所为十分荒谬,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误解了法律规定,赵刚认为自己将房产抵押给孙某,房子就不再属于自己,无论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与自己无关,因此当时并没有及时救火。最终却导致自己不但要继续偿还原本所欠的债务,还失去了自己唯一的住房,变得一无所有。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于法律的解读一定要知其所以然。抵押房产应当由抵押人进行妥善保管,抵押物应当由占有和管理人进行妥善保管,千万不要像案例中的赵刚一样,误以为抵押后房子就不再属于自己,因而不主动管理,最终损失巨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