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租期届满后继续居住,房东突然回国驱逐,无奈紧急搬迁
案例背景
牛松为了方便上班,在公司附近的小区里租了一套房子,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个季度付清,按照“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交接完毕之后,牛松拿到了房子的钥匙,在家忙碌了一天,把新家里收拾得干干净净,十分温馨。收拾妥当之后就开始大采购,从网上购买了各种家居用品、大小电器等,准备在这里舒舒服服地度过三年。这个小区确实非常适合居住,不仅离工作的公司非常近,附近生活配套设施也非常齐全,便宜得出名的菜市场就在小区一侧,另一侧有大型的购物超市以及休闲娱乐的场所,牛松对新住所非常满意。
在牛松搬进来后一周,租给牛松房子的房东蔡某就举家搬到了美国居住,之后的每次收租都是由牛松转账到银行卡完成的,租房居住期间双方联系也并不多。不知不觉三年很快就过去了,牛松注意到租期将至,就与房东谈及重新签订合同继续居住的意向。房东蔡某表示自己以后可能会搬回来住,不能够再次长期将房子租给牛松,但表示允许牛松再住一段时间,直到自己回来。因为房东蔡某并没有明确何时回国,牛松便继续居住在这里。住了一个多月,牛松考虑到应该继续交房租,便照例将三个月的房租交予房东账户,蔡某收到房租后照旧没有说什么,只是跟平常一样发了一封邮件称房租已经收到。
约定的租期届满两个月后,房东蔡某突然回国,要求牛松第二天就搬走,自己要住回去。这让牛松措手不及,这几天正是月底结账的日子,公司里的工作很是繁杂,哪有时间找房子搬家。但无奈房东催得紧,牛松工作忙完,晚上八点钟的时候,便向朋友借来汽车,自己将家里的家具一件一件搬出来,搬到十点多才全部搬完。因为还有大量工作,着急的牛松搬得比较匆忙,下楼梯的时候不注意还扭伤了脚,忍着疼痛把东西都搬回了父母的住处。这一次搬家一直折腾到凌晨两点半,牛松筋疲力尽地倒在床上睡着了,第二天一大早又返回单位开始工作。因为房东蔡某突然的回国,要求牛松尽快搬走,才让牛松狼狈不堪,牛松对蔡某产生了严重的不满情绪。虽然之前蔡某说过不会再让自己长期租住,但自己已经按照之前的合同缴纳了三个月的租金,满以为自己可以住够三个月。牛松对此非常纠结,合同规定的三年期满了,蔡某也并没有明确让自己在规定时间内搬出,那么之前签订的租房协议是不是仍然有效呢?况且蔡某给自己搬出的期限也太短了,自己因此遭受了很大的委屈!然而,自己都已经搬出去了,说再多都已经没有用处了。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案例中的牛松与房东蔡某在约定租期届满后仍有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房东蔡某可以随时与牛松解除租房合同,但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牛松。案例中房东回国后立刻要求牛松搬走,是十分不合理的。
法理不外乎人情,《合同法》做出这样的规定照顾到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双方利益。租房合同到期之后如果双方都不反对,可以继续租赁房屋,这满足双方个人的需求。同时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原租房合同到期后,将定期合同变更为不定期合同,这也使得双方都有了选择的余地,既可以达成一致继续租赁,又可以随时进行变动,不耽误其他的安排。
上述的合理期限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法学理论,一般根据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一是根据一般人的理解来明确,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一方在解除租房合同时会给对方留出多长时间进行准备。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租房合同是对于房屋使用权的转让,较动产的转让更为不便,因此预留的合理通知期限应当长一些。三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要求一天之内搬离虽然不是不可能,但案例中的牛松正处于工作繁忙的阶段,给出这样短暂的期限明显对于牛松是不合理的。综合来看,房东蔡某给出的通知期限是不合理的,牛松本可以依法拒绝,要求蔡某多给自己一定的搬房和找房时间。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租房合同期满后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仍可继续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仅是合同期限由定期合同变更为不定期合同,即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方解约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对方,不应要求租房人在不合理的短时间内搬出,应当为对方留出充裕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