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不知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负责,最终自己默默承担
案例背景
夏某和田某是某村的村民,同时二人也是一对夫妻。2008年开始,二人来到县城打工。由于家里还有个正在上小学的儿子,所以二人省吃俭用地攒钱,但家里经济状况还是十分紧张。2010年,夏某和田某开始做小吃生意,夫妻俩起早贪黑地在某大学门口卖小吃。由于夫妻二人为人和善,做的小吃干净卫生,所以深受大家欢迎,小吃生意做得十分红火。2013年,夫妻俩攒了一些钱,打算在县城买套房子,将来自己孩子在县城读书也方便。但是新的房子太贵,所以二人决定买一套二手房。2014年8月,夏某和田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两居室的二手房,夏某交足了房款,双方也办理了过户手续。
购置完新房子以后,夏某和田某特别高兴,心想着终于不用再租房子住了,而且还把儿子也接了过来一起居住。到8月的时候,正好赶上当地的雨季,县城总是下雨,夏某和田某的房子是顶层,房顶被暴雨冲刷后出现了裂缝,客厅的墙角甚至有些漏水。原来,在夏某购买房子以前,该房子就已经出现了裂缝,只是房主胡某未告知夏某实情。夏某赶紧联系曾经的房主胡某,可胡某却称该房子已经卖给了夏某,与自己无关。夏某又找到了房产公司,公司称此事与本公司无关。夏某不知如何是好,被胡某和房产公司推来推去,却没有一方帮他解决这个问题。可夏某不懂法,明知自己吃亏却又不知如何维权,最后只能自己出钱进行了维修。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二手房出现损坏应该由谁负责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作出如此规定,在保障我国经济和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是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一方面,对于违反合同公平公正原则的一方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对于权益受损的一方进行保护。具体到本案中,夏某在购买胡某的房子之前,该房子已经出现了裂缝,但是胡某未将实情告知夏某。因此,胡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不仅没有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还故意隐瞒与订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而夏某因胡某隐瞒事实导致自己承受了房顶漏水的损害,依上述规定,胡某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据此可知,如果夏某买的二手房还在保修期内,那么,夏某可以令胡某去要求开发商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则应当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但是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则需要胡某自己出钱进行维修,并赔偿夏某的损失。总之,夏某对于房子是没有维修义务的,其损害赔偿和维修的义务均应该由胡某承担。但是,由于夏某不懂法,自己不知如何与胡某进行理论,只能自认倒霉,自己出钱修房子。
温馨提示
在此要提醒大家,无论签订怎样的合同,都应该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故意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情况,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自己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未免得不偿失。同时也要提醒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在购置之前,一定要仔细查验该房子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破损等情况,并与卖家沟通好如果出现问题该如何处理,也可以将这些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写入合同中,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