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开发商隐瞒实情,买房人权益受损维权失败,苦不堪言
案例背景
林某和张某在同一个单位上班,由于二人都是单身,平日里来往密切,一来二去就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林某和张某之前都分别租住在不同的小区里,后来张某搬到了林某的住处和其一起居住。2010年,二人打算结婚,于是经过朋友的介绍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该房子面积约90平方米,是个两居室。在购买房子的时候,林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在合同中林某清楚地看到关于该房子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并且手续合法,所以林某非常放心地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房产公司依合同规定如约向林某交付了房子,林某也支付了剩下的房款。但是后来,在林某提出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候,房产公司却称该房子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林某暂时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也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林某遂把当时的合同拿出来与房产公司理论,并称自己要退房,要求房产公司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房产公司却称已经与林某完成交易,不能再退房,如果林某一定要退的话,则需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林某非常生气,他觉得房产公司故意隐瞒事实,恶意欺骗。但是,林某对于房产公司的做法又无力反驳,因为不懂法,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办。张某得知此事后也是非常气愤,每天都跑到房产公司说理,但是,房产公司还是坚持原来的说法,张某去了半个多月时间,也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倒是花了不少时间和钱,生了一肚子闷气。张某和林某面对房产公司的侵权,只能吃哑巴亏,苦不堪言。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开发商对购房者隐瞒实情,出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的问题。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体到本案中,林某在购买房屋时,房产公司称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以林某才购买了房子。但是在合同签订以后,林某才得知房产公司并没有预售许可证明,所以房产公司对林某采取了欺诈的手段,此时,林某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据此可知,本案中的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而向林某出售了房子,双方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林某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林某、张某不懂法,在房产公司维权失败后苦不堪言。事实上,林某完全可以采取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并给予赔偿。
温馨提示
在此要提醒大家,合同签订以后,并非不可撤销。如果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还要提醒各位购房的消费者,在购置房屋之前,请核实其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商家未取得预售许可,则您的房屋将不能办理登记手续,会给您带来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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