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因不知接受询问是法定程序,拒不回答询问导致登记失败
案例背景
钱某是某个单位的业务部经理,其曾经有个非常幸福的家庭,妻子是个中学老师,女儿可爱懂事。2009年,妻子和女儿在驾车出游的途中发生车祸,母女二人不幸遇难。钱某对此十分难过,并因此患上了轻度抑郁症,不愿意与他人交流。2011年,钱某的单位为钱某招聘了一个助理,该助理名叫郭某,是一个离异的女士,对钱某十分照顾和关心,并慢慢喜欢上了钱某。钱某最终也被郭某的真诚打动,决定忘记自己曾经的妻女,接受郭某,重新开始生活。
2013年,钱某和郭某登记结婚。因为不愿勾起自己曾经的回忆,钱某决定搬离自己曾经的家,重新买套房子和郭某好好过日子。于是,在2014年的时候,钱某在花园小区购置了一套住宅楼,并同郭某一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之前,钱某准备好了需要的材料。在办理登记时,登记人员不断询问钱某的身份情况和所登记的房屋的情况,钱某觉得其所提交的材料里都写得很明白,因此觉得没必要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而且,钱某本身又不愿与别人有过多的交流,所以,不管登记人员怎样询问,钱某都闭口不答。最后,登记人员以钱某不配合材料的审核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登记,钱某登记失败。回到家后,郭某一直抱怨钱某,钱某也十分后悔,都怪自己不懂法,没有好好配合,好不容易去一次竟然未能登记成功。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申请人有无义务回答房屋登记机构询问的问题。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据此可知,房屋登记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申请人回答登记机构合理的询问,也是一项义务,是为了保证登记及时有效顺利地完成,对此申请人应该配合。但是,在本案中,钱某因为不愿意与他人交流而拒绝回答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那么,登记机构就无法完成审核材料的工作,登记也就无法成功办理。即使我们可以理解一个轻度抑郁症的人不愿意与别人交流的心态,但是,钱某作为房屋登记申请人,其在一定范围内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是其应该尽的义务。由于钱某拒绝回答,所以导致登记失败。事后,钱某也十分后悔,明白是因为自己不懂相关的法律,不知道回答问题也是义务,才辛辛苦苦白跑了一趟。
温馨提示
在此要提醒大家,在进行房屋登记时,为了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应尽可能保证如实、准确地告知登记机构相关信息。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的,这是一项程序性规定。申请人不能主张自己已经提交了相关材料而拒绝回答询问,应该及时如实回答问题,这也是为了申请人的顺利登记,否则,其登记很可能因为自己的沉默而失败。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