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张
从法制史的角度看,自自然人社会建立、法律诞生以来,民事主体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民众观念、哲学思想、法学原理等内容的发展变化而呈现逐渐扩张的变化轨迹。
(一)从部分自然人扩张到全体自然人
在有文字记载以来,各个时期的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给予了不同的规定,享有民事主体地位的自然人的范围也在随之不断地扩张。
奴隶制时期:诞生于公元前1700年左右的汉谟拉比法典将自然人分为三个等级:有公民权的自由民、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和奴隶。自由民以其是否享有公民权而拥有不同的民事主体地位,而奴隶则是被作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工具和财产来看待的,是不属于人的范畴的。在古罗马法中,“自然人也并非都为民事主体……奴隶与家子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2]女性则终生处在父权或夫权的支配之下,被当作无行为能力人而受到监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子[3]逐渐获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中世纪时期:基于教会力量的强大,该时期的自然人社会是同时受教会法和世俗法调整的,民事主体的范围也扩张到团体性民事主体,[4]如教会、修道院、行会等。这个时期,女性的民事主体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随着劳动的分工逐渐产生了不同的劳动职业者,如各种手工业者、商人、佃农、工匠等,均作为并不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5]的民事主体而存在。[6]但“人生而平等”等自然法思想在这个时期逐渐萌芽和发展,为近代法哲学思想的形成和民事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现代时期: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其思想的发展传播,原本依其身份和特权阶层的不同而享有不同民事主体地位的自然人在法律上实现了普遍意义上的平等。自然人之间不再因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在民事主体地位上存在差别,而仅仅是因年龄、智力上的不同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被分为完全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近现代以来的法哲学思想和人道主义理念的发展,奴隶真正地在世界范围内[7]普遍获得了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而女性在经历几百年的女权运动[8]中不断促使各国家出台维护和提高女性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并最终推动国家社会通过多项公约实现女性拥有和男性一样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权,[9]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
从自然人民事主体范围扩张的历史看,自然人在法律上普遍拥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经历了从极少数拥有特殊身份的男性自然人扩张到全体男性自然人和从男性自然人扩张到女性自然人的发展过程。
(二)从自然人扩张到拟制人
民事主体的范围在从部分自然人扩张到全体自然人的过程中,也经历着从自然人逐渐扩张到法人、其他组织等拟制人的过程。类似于法人制度的法律规范最早见于古罗马法中,但当时并没有拟制人这样的概念。[10]中世纪时期,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不同阶层和职业者开始形成自己的共同体或合作团体,前者如商业行会,后者如康美达[11]、合伙[12]等。这些团体性组织类似于现代的公司或合伙,均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当代法人、组织的雏形。现代意义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最早出现在法律上成为民事主体的是《德国民法典》,并随着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和壮大,最终成为现代民事法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法人等拟制人的种类也更加多样化。此外,国家也逐渐成为类似于公司法人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的民事经济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13]
(三)其他民事主体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主体外,还有其他类别的事物被授予了特定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民事主体权利。如动物,世界多数主要国家已经出台了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给予了动物一定的权利和生存的尊严。[14]德国法律将动物规定为不属于客体意义上的物,美国司法实践中给予了动物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15]瑞士给予了动物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权利等。如自然景观,新西兰在2017年给予了旺格努伊河(Whanganui)以法人地位,[16]印度给予了恒河和亚穆纳河作为人的法定权利[17]等。此外,历史上古罗马的寺庙、古希腊的船只、中世纪的宗教建筑等均被当时的法律在不同程度上给予民事主体地位。因此,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法律均存在将相应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权利给予其他类别事物的情况,而不仅仅只是给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纵观民事主体范围的整个发展历史和现状,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其范围经历了从部分自然人扩张到全部自然人,并扩张到法人等拟制人的发展过程,其间还兼有其他类别的民事主体被给予了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主体权利。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应用实现,人工智能的出现将为民事主体范围的再次扩张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同时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张历史和现状也为人工智能成为新的民事主体或享有民事主体权利提供了可能,给予人工智能以相应的民事主体地位或民事主体权利也许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