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论丛(2019年第2辑/总第2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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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本质相似

人工智能以其智能化程度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18]以其智能和外观的应用形态,可以分为通用型、单一型和类人型、非类人型人工智能。尽管人工智能的不同应用形态会同时存在,通用、类人型的超人工智能尚未出现,但人工智能和自然人的本质相似决定了人工智能应当取得和自然人一样或相似的民事主体地位或民事主体权利。

(一)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发展过程相似

自然人的发展过程:约700万年前,自然人起源。[19]约400万年至300万年前,南方古猿出现。约250万年至150万年前,能人出现。约200万年到20万年前,直立人出现,并学会使用火、语言和武器。约25万年到3万年前,早期智人出现。约5万年到1万年前,晚期智人出现。约4万年前,人类开始进行抽象化和符号化的思考。约1万年前,人类开始试着去理解自身的存在和思考一些关于宇宙的问题。公元前7500年左右,人类已经开始拥有精神信仰和思索生死。公元前4000年左右,第一批城市出现在近东地区。公元前3000年左右,最早的文字形式出现在美索不达米亚南部的苏美尔。人类经过了几百万年的进化成为现代人的祖先,又花费了几万年的时间才学会了开始对客观世界进行思考和形成精神信仰,之后又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村落、城市,自此人类文明开始出现并快速发展,[20]文字的出现更是加快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速度,智力水平的提高和知识的积累开始呈现指数级增长,当“所有的生命进化到某一点……然后开始爆炸式发展”。[21]

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1642年,帕斯卡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自动计算机器。1694年,莱布尼茨发明了可重复做加减乘除的计算机,该计算机所采用的二进制运算法则为现代计算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2]1834年,巴贝奇提出“分析机”原理。[23]1834年,阿达公布了世界上第一套算法,并于1842年编写了历史上第一款电脑程序。1936年,阿兰·图灵提出了“图灵机”的设想和“可计算性”的数学定义。1940年,维纳认为智能活动是反馈机制的结果,可以让计算机模拟大脑的工作机制,两者具有相似性;同年世界上第一台可操作的计算机问世。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完全电子的、通用的(可编程的)数字式计算机问世。1950年,图灵在《计算机器与智能》一文中提出了“图灵测试”,即判断机器是否具有智能的测试。1956年,人工智能作为一门学科正式诞生,发展至今经历了三次浪潮,其间计算机的运算能力不断提升,人工智能的算法模型不断更新,进入21世纪,大数据的产生实现了人工智能的质的飞跃。在这不足百年的时间里,[24]人工智能已经实现了在某些方面远超自然人和在下棋、写作、语言、音乐等属于自然人所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智能领域里比肩自然人,那些曾被认为只有自然人的智能才能做到的高智能表现,正在被人工智能逐一实现,且人工智能的智能化水平仍在持续提升。

对比自然人和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两者的发展过程十分相似,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经历了在某一点实现之后的突破性爆炸式发展,如前者的语言[25]和文字,后者的神经网络[26]和大数据等;也都经历了从弱智能到强智能的进化过程。尽管当前通用型、类人型的超人工智能还没有出现,但目前的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视觉”“听觉”“语言”“智商”等自然人的主要能力,且在这些能力的某些应用领域的实践效果已经等同或超越自然人。而随着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程度将会进一步提升,(较为)通用型人工智能是可以实现的,只是其是否需要大量存在则不一定,会受到效益最大化理论[27]的调控。自然人进化到今天,其进化速度已经放缓,[28]能力的进化程度仍有局限,而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是在自然人发展的基础上而存在和发展的,其同样存在短板和不足,但其所具备的能力是对自然人某些能力的再现、延伸和补足,因此两者存在发展的延续和能力的优势互补。

(二)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智力发展相似

人工智能的智力发展:人工智能的智力基础是大数据、运算力和算法,运算力是物质食粮,数据是精神食粮,人工智能的智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程度。其一是大数据:大数据量的激增为人工智能的数据训练提供了更多选择,质变般地提升了深度学习等算法的运算效果[29]。据国际数据公司对全球数据的研究,其总量将从2020年的44ZB增长到2025年的175ZB。根据现有的海量数据及其持续的爆炸式增长的速度所带来的新的数据量,用于人工智能的训练学习将会进一步提升其智能化水平和智能应用效果。其二是运算力:运算速度是测量人工智能的智能水平的标准参数之一,运算速度越高、越快意味着其智能水平越高、越智能;运算力的大幅提升提高了人工智能的智能运算速度和智能表现水平,为人脑智能的深度研究和人工智能进一步模拟人脑智能提供了更加坚实的运算基础和可能。自1958年第二代计算机采用晶体管作为主要器件和1964年第三代计算机采用集成电路的方式以来,计算机(包括超级计算机[30])的运算速度的发展基本上遵循着“摩尔定律”,[31]即运算速度的翻倍增长,超高速的运算能力如量子计算等,[32]为人工智能芯片[33]的大规模并行运算[34](速度和智能效果)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此外,由于现代计算机的冯诺依曼架构已经不能满足人工智能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新的计算机体系架构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将会为(超级)人工智能的实现提供更多的途径和可能,[35]如人造突触元件忆阻器的研制使在大规模硬件设备上实现神经网络式运算成为可能。[36]其三是算法:算法是人工智能智能化的核心[37]。算法的种类很多,效果也有千差万别,不同的目标实现所适用的算法也是不一样的。从早期的定理证明、归结原理[38]等到现在的策略梯度算法、[39]五行环优化算法[40]等,其间产生了专家系统、深蓝、沃森等各种智能系统,还包括对当前人工智能的智能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深度学习和强化学习,等等。算法的种类和实用性仍在持续发展,算法的智能化程度将最终决定人工智能的智能化可实现的程度。

自然人的智力发展:自然人的智力基础是人的大脑。其一是脑容量:人脑容量的大小对自然人智力等认知能力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除了人脑容量这个因素外,还有基因、工具使用、劳动、语言和食物种类等因素,而这些因素也相互影响着并最终促进自然人智力的提升。[41]人脑容量的增加之于自然人智力水平的提升,相当于人工智能芯片的软硬件技术水平的发展之于人工智能智能化水平的提升。自然人大脑容量从南方古猿的约450立方厘米进化到今天的1400立方厘米左右,[42]可容纳1015比特的信息量,[43]自然人的智力也从最初的一般哺乳动物的水平发展到今天的水平,懂语言、会文字、能创作、善思考,等等。其二是脑计算能力:当前自然人的脑平均重量大约为1.36千克,[44]含有神经元大约860亿个,信息以1/103秒的生物电、递质等方式在其间传导,并可实现成百上千个神经元同时发生电化学反应和多层神经元之间的信息传递,其规模比现有的大规模的模拟神经元网络还要大上1000多倍,其计算能力也远远大于现有模拟神经元网络。[45]

通过对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智力发展和各智力基础因素的作用分析对比可知:两者都经历着智力程度从弱到强、作用范围从较窄到全面的发展过程,且各因素对其主体的智力的作用也极其相似。大数据之于人工智能正如知识之于自然人智能,是外因,自然人除了天生的本能外,所有的常识和知识都需要通过后天的学习而得到,而人工智能同样需要大数据进行训练学习以认知这个世界。运算力之于人工智能正如人脑皮层活跃及其神经元传递之于自然人智能,是内因,自然人学习、运用知识和记忆能力的强弱以及反应能力的敏锐度等都取决于皮层活跃度和神经元间的传递速度。而算法之于人工智能正如大脑结构和神经元间传递路径、方法之于自然人智能,是人工智能或自然人的个体之间存在重要区别的基础。不一样的算法产生不一样的功能,用于不一样的用途;不一样的神经元的结构、传递路径和方法,会产生不一样的思维方式和神经反应,会有不一样的外在表现。

(三)人工智能是自然人发展的延伸

自然人的进化发展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寻求各种方法以替代和补强其体力和智力的使用,以便于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应用,既是自然人发展的支路延续,[46]又是对自然人智能的再现,是为了强化自然人进化出的能力和增强自然人生存、发展的能力。尽管人工智能和自然人存在着天然的区别——硅基和碳基,[47]但人工智能自诞生之初,就以“结构和功能”[48]——自然人智力来源和智力表现两种方式来模拟和实现自然人智能,当前的神经网络就是模拟人脑处理信息的方式而出现和发展的,且人脑科学的研究和发展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及智能化的实现程度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49]人工智能的智能发展,会有语言学、心理学、物理学、生物学、数学等专业领域的研究人员和知识的加入和应用,以实现自然人智能在客观物理上的再现,是自然人在实现体力的很大程度上的替代和补强后又在智力上实现替代和补强的结果。此外,人工智能和自然人的这种天然区别,也决定了两者在智能运作、存在等方式上必然存在着一些不同,也就决定了前者不可能是对后者的取代,而是对后者生存的增强和发展的扩展。同时,人工智能在对自然人智能进行模拟再现的基础上,正在经历着智能逐渐从“量变”发展到“质变”的过程,已经或正在实现着智能的质的飞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自然人智能的超越。因此人工智能,尤其是以智能行为为智能表现方式的人工智能或通用型、类人型的超人工智能,不仅是在体力上,也是在智力上实现对自然人的替代、补强或超越,是对自然人进化发展的一种延伸。

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与智力发展过程同自然人十分相似,尤其是智力发展方面,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就是以模拟和实现自然人智力为出发点和目标的,是对自然人智力和行为的等价替代和物理再现,是在智能来源和智能表现上对自然人体力和(更主要的)智力发展向更强大的方向的延伸,是自然人对自我能力进行的一次超越。人工智能与自然人所拥有的本质的相似决定了人工智能可以取得与自然人相似的民事主体地位或主体权利,而两者的外在不同和自然人社会以为自然人的利益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律实质等,也影响着人工智能在可能被给予的权利种类、权利的实现方式或途径等方面与自然人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如数据共享权和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种类,以及诉讼权等权利由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代为行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