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论丛(2019年第2辑/总第2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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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

明确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或权利的可行性分析

任延武 王文博[1]

【摘要】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于其发展、应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人工智能作为对自然人智能等价物理再现的结果,与自然人及其智能的发展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其所产生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也应当等价于自然人及其智能所具有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范围仍在扩张的情况下,人工智能获得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或主体权利,是具有现实理由和法理支撑的。而鉴于人工智能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不足,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地位或相应的主体权利给予一定限制是恰当和合理的。类似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善,能够更好地调整人工智能的应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地位 民事权利 权利义务 监护人

随着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和与自然人的交互不断增多,人工智能及其智能化行为、智能化成果的法律地位和由其产生的法律关系亟待明确,以便于其能够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并最终增进自然人社会的整体福利。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合理界定,对于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商业应用和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作用。当前,各国法律尚未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对其法律地位的观点也莫衷一是,如有工具说、代理人说、电子人说等,但授予人工智能相应的民事主体地位或民事主体权利也许是更为合理和恰当的法律评价,且该法律评价也是人工智能刑事责任承担的必要前提条件,对进一步另行探讨其刑事责任的界定具有基础指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