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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尾气处理
5.5.1 四氯化钛生产尾气处理应采用三级以上的吸收洗涤处理,先采用水洗回收盐酸,再采用碱洗确保达标排放。洗涤级数应根据尾气量、游离氯残余量、氯化氢含量、洗涤装置结构形式和洗涤效率确定。水洗和碱洗应设置换热设施。
5.5.2 尾气处理系统装置应具备耐酸、碱腐蚀要求。
5.5.3 尾气洗涤系统应设置碱液高位槽,其容量应满足事故状态下的废气洗涤用量。
5.5.4 烟囱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的有关规定。排放烟囱应设置氯气、氯化氢含量在线检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