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普查区划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工作安排,为满足水利普查开展统计调查和汇总工作需要,省水利普查办公室依据《关于印发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水普办 〔2011〕26号)文件要求,以国家统计局2010年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反复校正,最终确定全省水利普查区划名称及代码。全省共下辖14个市级普查区,44个县级普查区,56个区级普查区,1502个乡(镇、街道)级普查区,15976个村(社区)级普查区,总普查区划面积148482km2。具体成果详见表1.41和表1.42。
表1.4-1普查区划表(按市级行政区分类)单位:km2
表1.4-2 普查区划表(按县级行政区分类)单位: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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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水利普查采用1∶5万水资源分区成果,该成果是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1∶250000水资源分区成果基础上,利用本次水利普查1∶50000基础地理数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权属界数据、水利普查中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6级小流域边界线数据、全国2m遥感影像数据等综合制作形成。全省共划分水资源一级区划3个,分别为松花江区、辽河区和海河区;二级区划8个,分别为第二松花江、西辽河、东辽河、辽河干流、浑太河、鸭绿江、东北沿黄渤海诸河和滦河及冀东沿海;三级区划12个,分别为丰满以上、西拉木伦河及老哈河、东辽河、柳河口以上、柳河口以下、浑河、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浑江口以上、浑江口以下、辽东沿黄渤海诸河、沿渤海西部诸河和滦河山区。具体成果详见表1.43。
表1.4-3 水资源三级区划分表
为做好普查区划与水资源分区嵌套及面积划分工作,省普查办组织各市、县(市、区)普查机构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水利普查区划认证工作的通知》(辽水普办 〔2010〕4号)文件要求,开展普查区划套水资源分区区域面积核实工作。具体成果详见表1.44和表1.45。
表1.4-4 水利普查区划套水资源分区统计表(按市级行政区分类)单位: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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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5 水利普查区划套水资源分区统计表(按县级行政区分类)单位: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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