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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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普查范围和内容

第一次水利普查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

1.3.1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普查对象为本省境内给定标准以上的河流和湖泊。

1.河流

普查范围和内容:主要普查流域面积大于等于50km2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数量,常年水面面积大于等于1km2湖泊的名称、位置、常年水面面积和数量;普查流域面积大于等于100km2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常年水面面积大于等于10km2湖泊的形态特征。

对象界定:河流指陆地表面宣泄水流的通道,是溪、川、江、河等的总称。本次普查主要考虑在天然和人工控制条件下河流常年(经常发生)自然的汇流(排水)功能,河流必须有集水区域。不管河流是否常年有水,不管河流的集水区域边界是否能清晰准确划定(如平原水网区),也不管河流是天然河道还是人工整治河道(渠道)。有些河流干流的不同河段具有专用名称并为社会广泛使用,本次普查可作为区间流域按照河流普查标准要求开展普查工作,但不作为单位河流统计。

2.湖泊

普查范围和内容:常年水面面积大于等于1km2湖泊的名称、位置、常年水面面积和数量;

对象界定:湖泊是湖盆和湖水的总称。本次普查主要考虑常年有水的天然湖泊,已经干涸的湖泊(特殊湖泊除外)不列入本次普查。具有湖盆、常年有水的人工湖泊也列为本次普查对象。

1.3.2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的已建和在建的水利工程。本次水利工程的普查范围是指在普查时点之前未报废的水利工程。实际已经报废,但尚未履行报废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列入普查范围;普查时点之前未被使用,且主要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利工程,也不列入普查范围。

1.水库工程

普查范围:总库容大于等于10万m3的水库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本次将进行重点调查;总库容小于10万m3水库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本次对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本次普查不含地下水库。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名称及位置,水库类型,主要挡水建筑物类型,主要泄洪建筑物型式,坝址控制流域面积,工程建设情况,水库调节性能,工程等别,主坝级别,主坝尺寸,泄流能力,防洪标准,特征水位及库容,工程任务,重要保护对象,供水情况,灌溉情况,管理单位名称,归口管理部门,确权划界情况等内容。

对象界定:指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带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功能的水利工程。

2.水电站工程

普查范围:装机容量大于等于500kW的水电站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本次将进行重点调查;装机容量小于500kW的水电站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本次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装机容量。本次普查不含潮汐电站。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名称及位置,水电站类型,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装机容量,保证出力,特征水头,年发电量,管理单位名称及登记注册类型,归口管理部门,确权划界情况等内容。

对象界定:指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将水能转换为电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筑物和机械、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结构的综合体。本次普查包含抽水蓄能电站。

3.水闸工程

普查范围:过闸流量大于等于5m3/s的水闸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本次将进行重点调查;过闸流量小于5m3/s、大于等于1m3/s之间的水闸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本次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本次不调查。橡胶坝工程归为水闸类普查,全部进行重点调查。本次普查不含船闸、工作闸及挡水坝枢纽上的泄洪闸和冲沙闸。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名称及位置,水闸类型,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闸孔尺寸,过闸流量,洪(潮)水标准,引水闸的引水用途和引水能力,橡胶坝规模,管理单位名称,归口管理部门,确权划界情况等内容。

对象界定:指建在河道、湖泊、渠道、海堤上或水库岸边,具有挡水和泄(引)水功能的调节水位、控制流量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本次普查包括分(泄)洪闸、节制闸、排(退)水闸、引(进)水闸、挡潮闸、橡胶坝等。其中橡胶坝归为水闸的特殊类别进行普查。

4.泵站工程

普查范围:装机流量大于等于1m3/s或装机功率大于等于50kW的泵站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本次将进行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本次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规模。本次普查包括引泉泵站,对不在河道、湖泊、渠道或水库岸边的市政供排水泵站不普查。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名称及位置,泵站类型,工程建设情况,工程任务,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装机流量,装机功率,扬程,管理单位名称,归口管理部门,确权划界情况等内容。

对象界定:指由泵和其他机电设备、泵房以及进出水建筑物组成,建在河道、湖泊、渠道上或水库岸边,可以将低处的水提升到所需的高度,用于排水、灌溉、城镇生活和工业供水等的水利工程。

5.引调水工程

普查范围:对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将进行重点调查,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名称,取水水源情况,工程范围,引调水方式,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等别,设计引水流量,设计年引水量,设计灌溉面积,输水干线总长度,工程任务,管理单位名称,归口管理部门,确权划界情况等内容。

对象界定: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而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

6.堤防工程

普查范围: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本次将进行重点调查;5级以下的堤防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本次进行简单调查,只查清其数量和总长度。本次普查不包括生产堤、渠堤和排涝堤。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名称及位置,类型,工程建设情况,工程任务,堤防级别,规划防洪(潮)标准,堤防长度,堤防尺寸,堤顶高程,设计水(高潮)位,管理单位名称,归口管理部门,确权划界情况等内容。

对象界定:指沿江、河、湖、海等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不包括生产堤、渠堤和排涝堤。

7.农村供水工程

普查范围:对设计供水规模大于等于200m3/d或设计供水人口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将进行重点调查;对设计供水规模小于200m3/d且设计供水人口小于2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供水量和供水人口等。本次普查的范围为县城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供水工程;不包括县城城区供水工程和农田灌溉供水工程。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名称及位置,取水水源类型,工程类型与供水方式,许可证情况,管网长度及配套功率,工程建设情况,供水能力,水源情况,净水处理情况,水质检测情况,管理单位名称,管理主体,水价与水费等内容。

对象界定:农村供水工程,亦称村镇供水工程,指向广大农村的镇区、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供给生活和生产等用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需要为主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为集中供水人口大于等于20人,且有输配水管网的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城镇管网延伸工程、联村工程和单村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指除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外的,无配水管网,以单户或联户为单元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包括分散供水井、引泉供水、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和无设施供水。

8.塘坝工程

普查范围:普查容积大于等于500m3的塘坝工程。不包括鱼塘、荷塘和报废的塘坝工程。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工程的数量、总容积、实际灌溉面积和供水人口等。

对象界定:指在地面开挖修建或洼地上形成的拦截和贮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农村供水的蓄水设施。

9.窖池工程

普查范围:普查容积大于等于10m3、小于500m3的窖池工程。不包括水毁、淤积等原因而报废的窖池工程。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工程的数量、总容积、抗旱补水面积和供水人口等。

对象界定:指采取防渗措施拦蓄、收集天然来水,用于农业灌溉、农村供水的蓄水工程。包括水窖、水窑、水池、水柜等。

1.3.3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调查范围: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范围为本省境内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经济社会用水户包括居民家庭、农业、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及第三产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水户。

调查内容:包括经济社会主要指标、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状况、生产与生态用水状况。经济社会主要指标包括流域和区域分区的人口、产值、灌溉面积等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状况包括农村及城镇用水人口,结合城乡居民用水典型调查,摸清城乡居民用水状况;生产与生态用水状况包括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结合灌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的用水调查,摸清农业、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量,以及城镇环境和河湖湿地等人工生态补水量情况等。

基本界定:

(1)用水范围。本次经济社会用水仅调查河道外用水。河道外用水指用水户直接从水源(如河流、水库、湖泊、地下水等)提引或从供水企业输水管道中获取并用于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水量。本次调查不包括水力发电和航运用水。

(2)经济社会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3大类。居民生活用水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分为农业用水(耕地灌溉用水、非耕地灌溉用水、畜禽用水)、工业用水(供水业、火核电业、高用水工业、一般工业)、建筑业用水及第三产业用水(住宿和餐饮业、其他第三产业);生态环境用水分为城镇环境用水和河湖补水。

(3)用水量。按照是否包括输水损失分为毛用水量和净用水量。毛用水量指用水户从各种水源提引并用于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水量,包括从取水水源到进入该用水户之前的输水损失。净用水量指用水户实际接收到并用于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水量,不包括进入该用水户之前的输水损失。对于用水户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地下水等水源提引的水量,毛用水量按其水源取水口的水量计算;对于由供水企业供给水量的用水户,输水损失计入供水企业中,此时毛用水量等于净用水量,均按入户水表计量。公共供水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用水户,本次主要调查取水量、供水量和售水量。

(4)城镇和农村范围。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多于3000人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1.3.4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普查对象为本省境内的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具有治理保护任务的河流与湖泊。

1.河湖取水口

普查范围:普查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农业取水流量大于等于0.20m3/s,其他用途年取水量大于等于15万 m3的取水口为规模以上取水口,反之为规模以下取水口。本次将对规模以上取水口进行重点普查;对规模以下取水口,只进行简单调查。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取水口基本情况、取水状况与用途、取水许可及管理情况。规模以下河湖取水口仅普查名称、位置、主要取水用途、2011年取水量、供水人口、灌溉面积等内容。

对象界定:指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上取水,向河道外供水(包括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用水)的取水口门。不包括水电站发电用水的取水口、取用海水取水口和山泉取水口。取水工程包括引水闸(涵)、引水渠道、管道、泵站等。

2.地表水水源地

普查范围:普查所有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规模为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万人或日供水量大于等于1000m3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水源地基本情况、开发利用情况、管理情况等内容。

对象界定:指为满足人类对水资源需求而划定的地表水水源区域。包括河流型水源地、湖库型水源地,以及利用泉水作为水源的地表水水源地。按供水方式可分为集中式水源地和分散式水源地。

3.河湖治理保护情况

普查范围:普查流域面积大于等于100km2的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大于等于10km2的湖泊治理保护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河流基本情况、河流治理情况、河流水功能区情况及河流管理情况等内容。

对象界定:治理保护河流与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中流域面积大于等于100km2河流名录应保持一致,所有上述范围内的河流均要填报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表,治理保护河段一般按县级行政区分段填报。

4.入河湖排污口

普查范围:普查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入河湖废污水量大于等于300t/d或10万t/a的入河湖排污口为规模以上排污口,反之为规模以下排污口。本次对规模以上排污口将进行重点调查;对规模以下排污口只进行简单调查。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排污口基本情况、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入河湖排污情况、入河湖排污单位情况等内容。

对象界定: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不包括排入不与河湖联系的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不普查沿河居民分散的生活污水排放情况。

1.3.5 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1.土壤侵蚀普查

普查范围:本省境内的土壤侵蚀。主要普查成图图斑大于等于2mm×2mm的图斑(根据影像空间分辨率、工作底图比例尺确定工作下限,包括象元个数、图斑等)。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土壤侵蚀影响因素(包括气象要素、地形、植被、土壤、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评价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土壤侵蚀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象界定:包括水力侵蚀、风力侵蚀和冻融侵蚀三种类型的土壤侵蚀,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侵蚀。

2.侵蚀沟道普查

普查范围:本省境内的侵蚀沟道。主要普查东北黑土区长度大于等于100m、小于5000m的侵蚀沟道。若沟道跨过50km2的小流域,则不作为侵蚀沟道。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沟道的位置、几何特征等内容,普查指标包括侵蚀沟道的起讫经度、起讫纬度、沟道面积、沟道长度、沟道纵比等内容。

对象界定:包括水力侵蚀、风力侵蚀和冻融侵蚀3种类型的土壤侵蚀。

3.水土保持措施普查

普查范围:本省境内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普查基本农田、水土保持经济林和种草(面积大于等于0.1hm2)的水土保持措施和淤地坝(库容大于等于1万m3、小于500万m3)、线状水土保持措施(长度大于等于10m的坡面水系工程)、及其他(面积大于等于0.5hm2)的水土保持措施。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基本农田(包括梯田、坝地、其他基本农田)、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种草、封禁治理及其他治理措施的面积,淤地坝的数量与已淤地面积,坡面水系工程的控制面积和长度,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数量和长度以及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

对象界定: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包括耕作技术措施。

1.3.6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普查对象和范围:本省境内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从事非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其中普查的法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四种类型。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水利系统内各类单位的名称、类型等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活动,人员情况,供水指标,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等内容。

对象界定:本次普查将水利活动定义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为以上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的相关活动。乡镇水利管理单位是指乡镇一级从事水利综合管理及服务工作的相关机构。

1.3.7 灌区专项普查

普查范围:本省境内的灌溉面积,主要普查总灌溉面积在大于等于50亩[1]的灌区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本省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重点调查大于等于2000亩灌区,主要调查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情况等;调查灌排渠系状况,流量大于等于1m3/s的灌溉渠道、流量大于等于3m3/s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流量在0.2~1m3/s之间的渠道、流量在0.6~3m3/s之间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等。对小于2000亩的灌区,主要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内容。

对象界定:灌区是指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系统控制的区域。对灌溉面积50亩及以上的灌区进行普查,包括从水库、塘坝、河流、湖泊引(提)水以及提取地下水的灌区;由于水源条件或灌溉系统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超过5年没有使用的灌区及灌溉工程不进行普查。

1.3.8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普查对象为本省境内未报废的地下水取水井(以下简称取水井)、未废弃的且日取水量大于等于0.5万m3的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取水井分为机电井和人力井两类。

1.取水井

普查范围:普查取水井分为机电井和人力井。本次普查井口井管内径大于等于200mm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大于等于20m3的供水机电井。以上为规模以上机电井,反之为规模以下机电井。本次将对规模以上取水井进行重点调查;对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进行简单调查,即在逐井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以村级行政区为单元填报。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取水井位置、埋深、配套机电设备、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及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主要查清数量、取水量及供水效益等情况。

对象界定:机电井指以电动机、柴油机等动力机械带动水泵抽取地下水的水井,分为两类:灌溉农田、林果地、草场,以及为鱼塘补水的灌溉机电井;向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的供水机电井,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水源井、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井、单位自备井及居民家用水井等。人力井是指以人力或畜力提取地下水的水井,如手压井、轱辘井等。

2.地下水水源地

普查范围:调查日取水能力大于等于0.5万m3的地下水水源地。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水源地位置、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

对象界定:指向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的地下水集中开采区,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水源地、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单位自备水源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