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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可受理性和管辖权质疑之应对及实践
杨柳[1]
摘要:《罗马规约》第18条和第19条是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的重要体现,它们分别规定了情势调查的初始阶段某些国家提出可受理性质疑的处理程序以及案件调查、起诉、审判阶段有关国家和个人提出可受理性和管辖权质疑的程序。这两个阶段的质疑程序无论在质疑的主体、质疑的范围,还是在检察官和法庭的权力和义务等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区别。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出现了几个有关国家或个人提出可受理性质疑的司法案例。
关键词:《罗马规约》 可受理性质疑 管辖权质疑
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调查和起诉那些国际刑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且符合可受理性条件的犯罪情势和案件。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开展调查和起诉的案件,《罗马规约》也赋予有关国家或个人在特定的阶段对于犯罪情势或案件的可受理性和管辖权提出质疑,这种质疑可以说贯穿国际刑事法院调查、起诉乃至审判的整个过程。《罗马规约》第18条和第19条分别规定了情势调查的初始阶段某些国家提出可受理性质疑的处理程序以及案件调查、起诉、审判阶段有关国家和个人提出可受理性和管辖权质疑的程序。这两个阶段的质疑程序无论在质疑的主体、质疑的范围,还是在检察官和法庭的权力和义务等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区别。目前,国际刑事法院也出现了几个有关国家或个人提出可受理性质疑的案例。本文试图在分析《罗马规约》第18条和第19条可受理性和管辖权质疑程序的基础上对这些案例作简要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