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际金融组织豁免的职能性限制
对国际金融组织而言,其豁免的职能性限制较为突出和明显。本文试图以国际金融组织为例,进一步阐明国际组织豁免所受到的职能性限制。
国际法学者塞德尔-霍亨维登(Seidl-Hohenveldern)曾就国际金融类组织豁免的职能性限制作过专门论述。他认为,为实现其目的,国际组织不得不依赖于那些与其有商业往来的伙伴或顾客对该组织的信心。绝对性的管辖豁免证明是行不通的。只要国际组织通过有关的商业交易来实现其目的,那么组织的信用对于其履行职能就是不可或缺的。对于这些国际组织,也仅仅对于这些国际组织,我们能接受来自外部的管辖,比如,对于组织所从事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可以接受成员国法院的管辖,而实践中包括这类国际组织的所有行为。[29]从上述观点可知,职能必要理论构成对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国际组织不能被诉,那么,组织可能在其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承受更大的负担。如果一个国际组织不能被起诉就不能实现其目的,那么,该组织就不需要司法管辖豁免来实现其目的。在此,职能必要理论否定司法管辖豁免。[30]
对于债券持有人和其他债权人而言,作为债务人,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无异。尽管国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但它们在债券市场已经运作多年,并且寻求通过放弃自己的诉讼豁免来实现更容易和更廉价的借款目标。如果国家在债券事务上坚持诉讼豁免,那么,国际债券市场面临着每个国家都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可能性将会增加。因此,与没有司法管辖豁免的情况相比,国家将会被要求承担更高的利息率。对国际组织而言,情况将同样如此。国际金融组织,像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借款的国家一样,必须不断地返回国际债券市场。如果不履行还债义务,它们就不得不支付更多的费用。在成员比较固定的参与游戏的群体当中,一旦某成员被认为是骗子,那么对于该成员而言,将会是穷途末路,难以为继。国际金融组织是否需要通过司法管辖豁免来维持其信用,尚难下断语。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国际金融组织参与国际债券市场的融资活动时,司法管辖豁免是无须适用的。[31]
通过上述经济分析可以清楚得知,对于国际金融组织的债券义务而言,职能必要理论不要求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这也得到有关判例的支持。比如,在1967年Lutcher SA Celulose e Papel v.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案[32]的上诉审中,法院认为,国际金融组织真是需要通过允许诉讼来履行其义务。此外,还有尼日利亚的African Reinsurance Corporation v.Abate Fantaye案[33]和阿根廷的Ezcurra de Mann v.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案[34]等。有关国际组织已经在这样一种机制之下生存和发展了许多年,这足以证明,在此类案件中,司法管辖豁免对于组织履行职能是不必要的。[35]
从上述分析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国际金融组织作为国际组织的一种重要类型,其豁免完全取决于职能必要理论。如果豁免对于组织履行职能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那么,放弃豁免则不可避免。可见,职能必要理论对国际组织豁免的限制,在国际金融组织上体现得最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