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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示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 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 》 (2007年11月6日 人事部令第7号)
第28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 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 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 不予录用;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 但一时难以查实的, 暂缓录用, 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